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街京港小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某,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海英,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
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商仲裁字(2008)第X号裁决书。申请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杨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x元(已支付),商仲裁字(2008)第X号裁决书所审理的民事纠纷了结。
仲裁费1560元,由杨某某负担;申请撤销仲裁费400元,由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某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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