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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刑初字第59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生于1940年12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07年12月29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08年1月10日被(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以“办案程序违法,受害人伤残应重新鉴定,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赫志平

审判员陈建秀

审判员刘中根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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