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夏邑县太平乡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韩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邑县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练柱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0年4月3日和2000年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开发区附属工程和修路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00年12月30日前付工程款的50%,余款于2001年12月30日前付清。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按时付款,后在还款过程中,约定所欠工程款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2005年2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x元。2005年11月5日、2006年1月25日、2006年6月2日被告又三次归还工程款x元。2006年11月1日,被告与夏邑县地税局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2007年2月2日,经省清欠办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x元,扣除原告应纳税款x.75元和2005年11月5日至2006年6月22日三次归还的x元,下欠原告工程款x.25元即时付清。被告将2005年2月8日给原告出具的x元欠条收回。原告王某某要求2005年至2007年的利息及应纳税款x.75元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的问题。原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3月6日,被告将代征原告的税款x.75元上缴给税务机关。

原审法院认为,2007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代征缴纳税款x.75元后,所欠原告工程款x元已付清。与被告签订修路和开发区附属工程协议的均是原告。原告诉称应纳税款x.75元,不应由其自己承担,而应由其他合伙人分担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被告归还工程款x.75元的请求不应支持。被告在给原告结算工程款过程中,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原告要求2005年2月8日至2007年2月2日的利息应予支持。但工程款总额应按x元(扣除已归还的x元)计算。被告于2006年11月7日与税务机关签订代征协议,虽然于2008年3月6日才将代征原告应交纳的税款上缴国库,但原告要求这期间的利息也不应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x元(从2005年2月8日至2007年2月2日,月息1分,工程款按x元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原告负担1620元,由被告负担1600元。

上诉人夏邑县X乡人民政府上诉称:上诉人已经偿还完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原审判决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x元工程款的利息x元属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王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利息x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没有异议和补充。

针对本庭归纳的焦点上诉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5年2月8日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结算,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工程款x元有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证明。2005年11月5日、2006年1月25日、2006年6月2日上诉人三次归还被上诉人x元。下欠工程款本金x元。2007年2月2日经省清欠办协调,扣除被上诉人应交税款,下余本金上诉人已还清被上诉人。但2005年2月8日至2007年2月2日的利息上诉人没有支付被上诉人。因当事人双方约定拖延工程款利息为月息1分,原审判决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2005年2月8日至2007年2月2日x元工程款的利息x元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350元由上诉人夏邑县X乡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新志

审判员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吴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