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996号

上诉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甲X号中天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燕大厦X号楼A区三层X室。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卉平,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并非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我公司使用涉案软件并未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亦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6日前向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九万五千元整;

二、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四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七十二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元(已交纳),由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七十二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严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