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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花与河南叶县昆阳镇北关居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再终字第4号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叶县X镇北关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耀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王桂花因与原审被告河南叶县X镇北关居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2004年7月24日作出(2004)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桂花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5)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桂花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王桂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原审被告河南叶县X镇北关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叶县人民法院(2004)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喜堂

审判员寇秀琴

代理审判员段励萍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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