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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郸城公路管理局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周法执字第4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被执行人郸城公路管理局。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郸城公路管理局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于2008年12月26日将剩余债权依法转让给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原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权利由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继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赵新军

执行员赵红印

执行员李全中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金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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