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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周执字第53—5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邵某,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市川汇区糖烟酒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担保人周口市庆丰农业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李永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偿还了部分债务。现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有其它房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金碧新城东大门南侧的1—X楼商务用房,面积为1568平方米(具体位置附图),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产权过户手续。

二、查封被执行人担保人周口市庆丰农业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八一路南段“福临门嘉苑”小区X号楼X层07办公、X层07办公、X层07办公,面积为885.63平方米的商务用房(具体位置附图),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柴国安

执行员陈静

执行员董晓厂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赵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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