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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与鹿邑县元和观酒厂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法执字第14-2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鹿邑县元和观酒厂,住所地:鹿邑县X镇元和观。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宋河酒厂,住所地:鹿邑县X镇。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铭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X镇元和观。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鹿邑县元和观酒厂、河南省宋河酒厂、河南省铭河酒业有限公司一案,我院受理后,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周某执裁字第14-X号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鹿邑县元和观酒厂土地证号为鹿国用(土)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受理了鹿邑县元和观酒厂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鹿邑县元和观酒厂土地证号为鹿国用(土)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执行员柴国安

执行员董小厂

执行员陈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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