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4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原系巩义市新建联营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巩义市北山口鑫江炉料加工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柴建平,巩义市北山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于2006年6月4日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7月1日,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刘某某给河北友利钢铁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友利公司)供应五车炉料,其中让巩义市通华耐材公司(以下简称通华公司)供应一车,让许某某即巩义市北山口鑫江炉料厂(以下简称鑫江炉料厂)供应两车,让唐山开平燕山特种炉料厂(以下简称开平燕山厂)供应两车,共从河北友利公司结货款x.71元。许某某两车货款x元已付,其余货款已支付给通华公司和开平燕山厂,刘某某已不欠许某某的货款,请求再审法院撤销郑州中院的判决,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某提供的证据有:巩义市新建联营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新建耐材厂)与河北友利公司签订供应铁沟料的协议;通华公司与车主签订的顺车捎货协议;开平燕山厂收到刘某某货款x元的证明;河北友利公司关于新建耐材厂刘某某于10月8日、11月1日、11月22日供应铁沟料的证明;结算清单等。

许某某辩称:刘某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理由是:刘某某代理许某某与河北友利公司签订合同,许某某向河北友利公司供应三车货,并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刘某某代表许某某从河北友利公司取回x.71元货款,仅支付许某某x元,剩余x.71元未付。其提供的证据有:刘某某代表鑫江炉料厂与河北友利公司签订的协议;鑫江炉料厂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出库单、过磅单、取款收据等。

原审查明,许某某委托刘某某同河北友利公司商谈供货事宜,许某某三次向河北友利钢铁有限公司供货。供货后,刘某某作为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同河北友利公司于2004年12月22日补签供货协议一份。鑫江炉料厂向河北友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二张,税票上显示价税合计为x.51元。刘某某分三次从河北友利公司取出许某某货款共计x.71元,扣除承兑汇票贴息兑现后实取货款x.71元。除付给许某某x元外,下余货款x.71元至今未付,引起诉讼。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某某接受许某某委托同河北友利公司签订供货协议,刘某某与许某某之间已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刘某某从河北友利公司取回许某某的货款,应全部交付许某某。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刘某某申请再审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所争议的货款x.71元,系其所称有通华公司和开平燕山厂的货款。刘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玉宏

审判员赵琦婷

代理审判员林秀敏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