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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航大酒店与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民航大酒店。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传亮,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邮政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河南民航大酒店(以下简称民航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民航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吴传亮,被上诉人花园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魏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花园集团、民航酒店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由花园集团将民航酒店所属的河南民航大酒店三楼的餐饮项目整体租赁下来,开展餐饮及相关的经营活动。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约定花园集团应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的租赁费16.67万元支付给民航酒店。第二款约定花园集团应于每月5日前向民航酒店支付上月水、电、暖、排污等有关费用,如逾期支付,从约定之日起花园集团每天必须按国家人民银行关于滞纳金的同期规定向民航酒店支付滞纳金。第四条约定租赁经营保证金:花园集团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七日内,向民航酒店缴纳租赁保证金30万元作为租赁经营保证金(因本协议为续约性质,原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本协议的保证金),待本协议执行完毕后,民航酒店在三个月内向花园集团无息返还保证金。同时花园集团、民航酒店在合同中对各自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在审理中,花园集团提交民航酒店于1998年1月5日给花园集团出具的收据一份,载明收到花园集团定金3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即依约履行权利义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花园集团仍按照上述《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内容使用该场所并缴纳租金。2009年4月20日晚,花园集团经营餐饮的厨房着火。2009年4月23日,民航酒店给花园集团出具一份《河南民航大酒店关于东花园酒店停业整顿期间相关事宜的通知》,称因上述火灾给民航酒店各方面造成损失,要求花园集团进行整顿。其中第二条主要内容为:关于花园集团开业事宜,需与民航酒店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报请民航酒店及民航酒店上级主管部门全面验收合格,经民航酒店同意后,方可继续营业,否则,禁止营业,整顿期间,未经民航酒店同意,不得将任何物品擅自搬出酒店大楼。2009年5月5日,花园集团给民航酒店出具一份《终止租赁通知书》,内容载明:“我单位和贵单位签订于X年X月X日生效的《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租用贵单位三楼用于开办东花园酒店,该协议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后,贵我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使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已正常终止。故通知贵单位终止房屋租赁,自贵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房屋租赁终止”。在审理中,民航酒店自认于2009年5月19日收到该通知书。民航酒店于2009年5月20日给花园集团出具一份《通知》,内容主要载明:“由于贵公司要求与我酒店终止租赁关系,为此请贵公司尽快与我酒店进行资产及财务核算清查;接到本通知后两日内将我酒店的资产等全部归还给我酒店;请贵公司自接到本通知后两日内将因贵公司造成火灾事故给我单位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补偿给我酒店。逾期未办妥,我酒店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我酒店的权益。贵公司在未将我酒店资产全部归还前产生的租赁场地、设施占有费等仍按照原租赁协议的标准收取”。2009年5月21日,花园集团给民航酒店出具《对河南民航大酒店2009年5月20日通知的回复》,主要载明:“我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和贵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资产和财务核算交接小组,负责交接和清算工作。租赁协议签订交接时的低值易耗品已不存在,依据《租赁经营合同》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公司不负返还义务。原交接时的物品,我公司已陆续返还。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和租赁费用及租赁保证金和贵公司签单挂账事宜,贵、我单位再行协商。”后双方协商无果,花园集团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纠纷。民航酒店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审理中,双方于2009年8月24日对上述酒店内花园集团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并已将花园集团的物品返还。双方的员工于同日在《郑州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物品统计汇总表》上载明:“以上物品于2009年8月24日已全部搬离河南民航大酒店,河南民航大酒店内已无任何河南花园集团公司的物品,原属于河南民航大酒店厨房内设备(见清单)均留在原地”。再查明,花园集团请求解除双方2005年签订的租赁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的《租赁经营合同》的诉请予以放弃;民航酒店将要求花园集团支付水费、电费、排污设施费的请求予以放弃。

原审法院认为:花园集团在与民航酒店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使用租赁物并交纳租金,民航酒店也未提出异议,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花园集团于2009年5月5日给民航酒店《终止租赁通知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送达民航酒店的时间,故应以民航酒店自认收到该通知书的时间即2009年5月19日计算,该日期为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的时间。关于花园集团要求的保证金30万,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花园集团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向民航酒店缴纳租赁保证金30万元作为租赁经营保证金(因本协议为续约性质,原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本协议的保证金),待本协议执行完毕后,民航酒店在三个月内向花园集团无息返还保证金。依据该内容可以证明花园集团缴纳的30万元保证金已自动转为该协议的保证金,现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终止,依约民航酒店应将该保证金返还给花园集团。故对花园集团要求民航酒店返还该30万元保证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双方租赁关系解除之前即自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9日期间的租金,花园集团应当支付给民航酒店,民航酒店要求10.55万元房屋占用费,予以支持。关于花园集团要求民航酒店返还资产及民航酒店要求花园集团返还承租的房屋及资产,因双方于2009年8月24日填写了《郑州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物品统计汇总表》,双方对该事实已无争议,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民航酒店要求的房屋占用费,依据其给花园集团出具的《河南民航大酒店关于东花园酒店停业整顿期相关事宜的通知》,显示民航酒店要求花园集团不能从该酒店中搬离任何物品,故该房屋占用费花园集团无需承担,民航酒店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河南民航大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x元。二、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民航大酒店租金x元。上述款项互相折抵后,由河南民航大酒店支付给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x元。三、驳回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河南民航大酒店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反诉费9035元,由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327元,河南民航大酒店承担x元。

民航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我酒店向花园集团出具的《河南民航大酒店关于东花园酒店停业整顿期间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所述的不让花园集团擅自搬离物品的期间是指整顿期间内而非租赁关系终止后。2009年4月23日花园集团向我酒店递交《郑州市花园酒店整改报告》表明花园集团已按消防部门和我酒店《通知》的要求整改完毕,故我酒店《通知》限制搬离的要求因此而失效。我酒店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并未限制花园集团搬离其物品,反而是花园集团以河南花园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我酒店谈判租赁事宜迟迟不将物品搬离我酒店,占用我酒店资产拒不交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花园集团答辩称:我集团不能将物品搬出民航酒店是由于民航酒店的无理要求造成的,我集团不应承担租赁关系终止后的房屋占有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民航酒店于2009年4月23日向花园集团出具的《河南民航大酒店关于东花园酒店停业整顿期间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说明:经我酒店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营业,否则禁止营业。花园集团于2009年4月30日向民肮酒店出具了《郑州花园酒店整改通知》,但东花园酒店未经民航酒店验收和民航酒店亦未书面同意,故应认定东花园酒店仍处于整顿期间,民航酒店作为出租方出具的上述通知对花园集团仍具有约束力,故民航酒店提出的上述通知已经失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民航酒店单方禁止花园集团将任何物品擅自搬离酒店大楼,向花园集团主张房屋、场地占用费,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17元,由河南民航大酒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贺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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