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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与彭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三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住所地襄城县X路X号。

代表人盛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红军,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彭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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