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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67岁,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女,l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医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某某与朱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5月1日在西华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于2003年10月在西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后于2004年3月24日二人又在西华县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2007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王某某诉朱某某2万元债务是共同债务要求分割,该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朱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王某某请求与朱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成立,其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另外王某某要求2万元作为共同债务依法分割,因该案业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现该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因此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2、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清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

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改判2万元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均摊;3、上诉费用由朱某某负担。

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为:1、2万元借条是按朱某某要求所写,且借款全部交由朱某某保管,王某某本人并未经手;2、朱某某是朱某香诉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朱某香的代理人,她知道2万元债务的存在;3、第一次离婚后双方一直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实际上一直存续,2万元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法分割。

朱某某答辩称:王某某借朱某某之妹朱某香2万元钱事先其并不知情,借款发生在双方复婚之前,应当是其个人债务。同时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另查明,朱某香诉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且已生效,该案王某某申诉未有结果。

本院认为:王某某、朱某某系离婚后复婚,夫妻感情基础差。现王某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请,表明其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王某某要求解除与朱某某婚姻关系的请求成立。关于王某某借朱某某之妹朱某香的2万元债务,本院(2005)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其为个人债务,该判决已经生效,因此对于王某某主张2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分割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革

代理审判员付天军

代理审判员沈华秋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陶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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