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与陈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河南大统(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河南宛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了(2010)镇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上诉人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甲。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李某敏

代理审判员陈某林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