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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某某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许民三终字第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宏伟、菅某某,许昌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德清,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广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宏伟、菅某某,被上诉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德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桂全法

审判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尤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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