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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09年10月2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09年10月27日经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10月2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现押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某,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系被告人刘某甲之兄。

本案由新乡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指定管辖。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永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蔡某某、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带领(略)村民一百余人来到卫辉市人民法院,要求参加其兄刘某乙强奸案的庭审。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刘某乙重审案的辩护人,身披写有“冤”字的白布,同来的亲友胸前贴有“冤”字,村民举着写有“为刘某乙冤案昭雪”等字样的白布条幅,卫辉市人民法院大门上也贴着写有“冤”字的白纸,围堵在卫辉市人民法院的大门前。上午9时许,当刘某乙被法警羁押到卫辉市人民法院时,被告人刘某甲与同来的村民进到卫辉市人民法院院内,要求参加刘某乙强奸案的庭审,同时在院内大吵大闹。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对重审案的公诉人及被害人进行围堵谩骂,致使重审案件无法开庭。后来被告人刘某甲及村民经过多次劝解,才走出法院大门,随后村民又将法院大门前的道路围堵,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卫辉市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聚众围堵状况持续三个小时左右。公诉机关要求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并提供证据,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与事实不符。一百多人不是其带领的,要求参加庭审也不是事实,其与同村X村民不是一起进到法院。在院里大吵大闹,对公诉人及被害人围堵谩骂,多次劝解才走出法院都不是事实。其身披“冤”字布是事实,除这一点外,其他都是假的。

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起诉书指控刘某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事实不清,经过法庭调查,仍有多处疑点不能合理排除;2、群众没有冲击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3、客观方面,指控刘某甲有组织、指挥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构成;4、主观方面,刘某甲是刘某乙再审案件的辩护人,刘某甲进入卫辉法院以及要求参加庭审,具有合法的身份,刘某甲不具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故意。因此,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清,认定刘某甲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刘某甲无罪。

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刘某乙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村民证明:证明是村民自愿去卫辉市法院看审理刘某乙案件的;2、说明(韩付生):证明是其喊的,而不是刘某甲。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略)村民一百余人来到卫辉市人民法院,要求参加其兄刘某乙强奸案的庭审。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刘某乙重审案的辩护人,身披写有“冤”字的白布,同来的亲友胸前贴有“冤”字,村民举着写有“为刘某乙冤案昭雪”等字样的白布条幅,卫辉市人民法院大门上也贴着写有“冤”字的白纸,围堵在卫辉市人民法院的大门口。上午9时许,当刘某乙被法警羁押到卫辉市人民法院时,被告人刘某甲与同村X村民进到卫辉市人民法院院内,要求参加刘某乙强奸案的庭审,同时在院内大吵大闹。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对重审案的公诉人及被害人进行围堵谩骂。后被告人刘某甲与村民又将法院大门前的道路围堵,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卫辉市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聚众围堵状况持续三个小时左右。

2009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卫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抓获。

经当庭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卫辉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事将其拘留、逮捕后,讯问时,其辩解称没有冲击国家机关,是作为辩护人参加刘某乙强奸案的庭审。

2、证人刘某X证言证实(2009年9月13日),那天其来到法院门口时,见有许多人在法院门口站着。当时法院大门是关着的。后来门开了,村民在刘某甲的带领下打着旗进到法院院里并要求公开审理刘某乙强奸案。

3、证人刘某X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3日,刘某乙再审一案开庭那天,村人去了有一百多人。其是坐村里的奔马车去的。大约上午八点多到的法院,中午12点回来的。其身上披了一个冤字。没和法院的人吵,不过法院里很乱。

4、证人刘某X证言证实,刘某甲曾找过他,让他去参加其哥开庭,给其助威。去的当天早上,刘某甲在喇叭上喊,承诺有车接,管加油,管饭。

5、证人郝XX证言证实,刘某甲在村大队喇叭上喊,刘某乙案开庭是冤案,让村里人都去。

6、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份的一天,我在上班的路上,路过法院看到有李元屯西良村的群众围堵法院门口,大约有四五十人。

7、证人户XX证言证实,在2008年元月一天早上八点钟,看见法院门口挂了白布黑字两横幅,并写有冤字等。后听说来的是西良村的人。

8、证人刘XX证言证实,在2008年元月份初,有很多群众围堵法院大门,冲击到法院院内,其中认识的有刘某甲和西良村的人。当天的工作安排是去土地局办理土地案件,因为那些村民围堵法院大门,车出不来,没有去成。

9、证人李XX证言证实,记得2008年元月份有群众来围堵法院,刑庭审的一起强奸案的嫌疑人家属来法院带头闹事围堵大门。当天本来准备出去办案,因这些人闹事围堵大门出不去,当天上午什么工作也没干成。

10、证人张XX证言证实,在2008年元旦过后一两天,去单位上班看见法院门口围堵很多人并有白布黑字横幅,去看守所提押刘某乙回到法院院里,刘某乙的弟弟带着人群跟着又涌进去,人很多,很乱,阻碍法院无法开庭。

11、证人王XX证言证实,在2008年元月3日上午,刘某乙的弟弟在法院院里领着人大喊大叫,举着标语,堵住大门,连庭也没开成。

12、证人费XX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份一天,一些人打着白布横幅,拿着白布条,在法院里大喊大叫。对其劝阻不听,大骂卫辉法院工作人员及检察院起诉科的王保利。后经了解是刑庭审理的一案件被告人家属刘某甲煽动群众来法院搅闹。

13、证人赵XX证言证实,具体是那一天忘了,上午刚上班没多长时间,法院门口突然来了很多人,他们有的打着白横幅,有的拿着白条幅围住法院大门。后来这些人又进了法院大院,大喊大叫。法院的同事有的去劝导,但是这些人根本不听,有的人还骂法院人人都是贪官等等,到了将近中午的时候,这些人才散去。听同事们说领头的人是刘某乙的兄弟。时间长了具体写点啥记不清了,只记得上面有冤字。因为那天外面闹事,没有对刘某乙的案件开庭。

14、证人杨XX证言证实,具体是哪一天我忘了,那天上午一早就出去办案了。大约10点多钟,办案回来。见我们法院大门口的群众很多,其中有的人身上挂着白布,上面写着字,还有人打着横幅,他们在门口吵着。后来到了十一点多他们才散去。后来听同事说我院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件被告人的弟弟煽动群众来法院闹事,群众堵法院的门,是给法院施压的。

15、证人田XX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三日早八点,来到单位上班看到门前围着一群人。法院大门前打有写着“刘某乙冤”等字样的白色横幅,刘某甲在人群中间,大骂法院判的不公。有的人身上贴着冤字。刘某甲在人群中说“法院把俺冤死了判了九年,案件不翻过来判无罪坚决上北京”。我回到办公室看到刘某乙一案的被害人刘某丽在办公室,开庭时间到后,刑庭同志护送刘某丽到审判庭,刚从办公室下楼,就被刘某甲等人围着大骂。这时来开庭的公诉人王保利也被堵在中间,刘某甲一群人还指着王保利骂。刘某甲还让人将大门堵住不让单位的车进出,并在大门上挂满白纸写的标语。到十一时许人才离去,法院无法正常工作。

16、证人张二X证言证实,知道2008年元月一天上午刘某甲带领人来法院闹事的情况。当时对其劝阻也不听,还骂着喊冤,时间持续到上午11点左右,致使法院无法正常工作。

17、证人龙XX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3日早上8时,我走到检察院门口就见法院门口围堵了好多人。然后走到门口见大院里都是人,见到刘某甲夹在人群中间,高声谩骂。人群中有的人打着横幅立在院中间,有的人身上挂着写着冤字的白布条。来到院里见到刘某乙一案的被害人刘某丽及王文朵躲在院楼上,问咋不去开庭。她两人说害怕刘某甲不敢下去。下楼见整个院里围堵的水泄不通,前后挂着两横幅标语。我挤到人群中间,对几个身上挂白布冤字的人进行劝解,他们不但不听反而把我拉向一边,嘴里喊着冤骂着。这时突然一圈人围着来开庭的公诉人王保利科长,指着王科长辱骂。我极力往前去劝解,被他们推开。该场面一直持续到中午11时许。围堵致使法院工作瘫痪混乱,无法进行正常工作。

18、证人董XX证言证实,2008年元月开庭当天,刘某甲带着很多人围堵法院大门,身披书写冤字白布,大骂受害人和公诉人,由于他们闹事,当天上午没能正常开庭审理刘某乙一案。

19、证人秦XX证言,2008年元月份一天上午,一大群人围堵法院大门,车辆无法通行,进到院里闹,不听劝阻,最凶的是刘某甲。持续到11点多才走。

20、证人张三X证言证实,那天上午8点钟左右,法院门口大约有一百多人,有的手里打着横幅,上面写着“坚持上北京”。有的身上披着白布上面写有“冤”字,在法院门口吵吵着,堵住了法院的大门。后来这些人又来到院里面,在院里大喊大叫,还骂人,不听劝解。他们就这样闹到上午11点才散了。

21、证人郭XX证言证实,2008年元旦刚过,法院门口来了一伙人,举着白布条横幅,显示他们是李元屯镇X村的,身上贴有写有冤字的白布,进入法院院内大吵大闹。使法院无法正常工作。

22、证人崔XX证言证实,那天早上上班后,看到院里和大门口围着好多人,有些人身披冤字,还有人打着条幅。当时场面很乱,法院院里站满了人,看到有刑庭的人在院里劝解。这些人到上午11点多才走。

23、证人王二X证言证实,那天上午8点上班后,准备去执行案件,准备开车时发现法院院里站了好多人,法院大门也被人围堵着,院内的车辆根本无法出去,外边的车辆也进不来。走到大门口看了看,发现大门外有的打着白布横幅,横幅上写着刘某乙冤的字样,有些人在那大喊大叫,说案件判的不公。这时才知道是刘某乙案件那天开庭审理。

24、证人李二X证言证实,那天上午,刚上班,法院门口突然来了100人左右。有的打着白布横幅,有的拿着白条幅,堵住了法院大门,连门口的建设路上站的都是人,嚷嚷着说是为谁伸冤。经了解知道因为法院审判刘某乙强奸一案,刘某乙家人纠集了许多人来法院施压,来的人在法院门口骂法院人人都是贪赃卖法的贪官等等。他们还将条幅挂在法院的大门上,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出去办案,直到快中午的时候,这些人才逐渐散去。

25、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所在地及本人基本情况。

26、卫辉市法院报案材料、卫辉法院报案较晚的情况说明、卫辉法院意见函证实,被害单位报案情况及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27、调用司法警察申请表及证明证实,2008年元月3日卫辉法院审判庭用警情况。

28、到案证明证实,刘某甲系抓获归案。

29、委托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系刘某乙再审案的辩护人。

30、卫辉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实,对相关人员刘某印、刘某丙、杨某某、刘某丁等人查访,均未找到。

31、卫辉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卫辉法院摄制的现场录像无法鉴定。

3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实,经辨认,各辨认人指出辨认照片中有一男子系聚众冲击卫辉市法院的人,该男子系被告人刘某甲。

33、卫辉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损失的情况、为何没有及时报案的原因及案发当日未开庭的情况。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与多人围堵法院大门和门前道路,涌入法院院内大吵大闹,造成法院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严重影响了审判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刘某甲系首要分子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甲虽然积极参与了犯罪,所起作用较大,但是其组织、指挥他人围堵法院的证据尚不充分,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刘某甲系首要分子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刘某X在2009年9月10日的证言程序违法,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刘某乙提供的两份材料系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材料上也未显示是哪村村民,无身份证明,且韩付生证明与刘某甲当庭陈述相矛盾,故其二份证明均不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指控刘某甲是首要分子,缺乏依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某甲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情节、所起的作用及其主观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瑞

审判员刘某珍

人民陪审员张中军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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