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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许昌县河街乡曹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小组确认土地承包协议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许民三终字第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县X乡曹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小组(原许昌县X乡X组)。

负责人曹某某,男,50岁,汉族,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防,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某因确认土地承包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刘某某,被上诉人许昌县X乡曹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小组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防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乔琳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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