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昌京豫农药厂与李某丙、李某丁侵权追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许民三终字第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京豫农药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许昌京豫农药厂因侵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京豫农药厂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被上诉人李某丙、李某丁的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丁与原告许昌市京豫农药厂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由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且已生效。许昌京豫农药厂又以李某丙、李某丁侵权为由诉至本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昌京豫农药厂的起诉。

上诉人许昌京豫农药厂不服以上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一、原审原告已对被告李某丁申请撤诉,依法应准予撤诉,不准撤诉,无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李某丙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丁出具三张收据,但李某丙却无法证明现金用在何处,只能认定为“侵占”。原告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应予追究),但追究其民事责任是合法的。三、正因为已有生效判决,原告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应予支持,不属于“一案两讼”。综上,请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李某丙答辩称:我是上诉人许昌京豫农药厂当时聘用的代理会计,当时上诉人许昌京豫农药厂的财会人员就我一人,为上诉人借款出具手续,是履行我的会计职责。我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对上诉人许昌京豫农药厂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应当承担一切责任。上诉人上诉称我无法证明现金用在何处,其实,当时的每一张单据上都有当时厂法人贠廷甫的亲笔签名。这一切手续都在上诉人的账簿、凭证、单据上,只要上诉人出示其会计账目就真相大白了。故请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李某丁答辩称:上诉人对我的撤诉,是妄图从根本上改变该案的案由、案情,有意扰乱法庭,转价置换案情,达到否定该案已有县市两级法院公审且由中院终审、又已生效的目的。造成“一案两诉”的事实,从而搅乱案情。所以最终魏都区法院对本案原告作出不准撤诉,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缺乏充分的证据,依法不能成立,故请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昌京豫农药厂在原审起诉时是以被上诉人李某丙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丁开具三张收据为由,请求李某丙、李某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人在该案开庭时申请对李某丁的撤诉,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不予准许,是为了查清本案案情,有利于本案的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许昌京豫农药厂上诉称原审原告已对被告李某丁申请撤诉,依法应准予撤诉。不准撤诉,无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许昌京豫农药厂上诉称,被上诉人李某丙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丁出具三张收据,但李某丙却无法证明现金用在何处,只能认定为“侵占”,上诉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应予追究),但追究其民事责任是合法的上诉理由。因被上诉人李某丙时任上诉人的聘任会计,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在此关系上李某丙与上诉人许昌京豫农药厂是非平等主体,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乔琳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蒋晓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