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华控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广,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易达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路宏杨新城2座12C单元,实际经营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华城国际北楼X层1827。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
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融信公司)与被告福州易达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融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达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融信公司诉称,2007年5月11日,天融信公司与易达信公司签订《福建电力新大楼防火墙项目合同》,天融信公司已经履行该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但迄今为止易达信公司仍拖欠货款x元未付。2008年,天融信公司与易达信公司签订了《龙岩棉花滩电站防火墙防护项目》补充协议,天融信公司已经履行了该补充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易达信公司仍拖欠货款x元未付。基于上述欠款,2008年9月22日,天融信公司与易达信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易达信公司应在2008年11月15日之前向甲方即天融信公司支付欠款共计x元。但时至今日,易达信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天融信公司认为: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易达信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已导致天融信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天融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达信公司支付欠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易达信公司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1日,天融信公司(乙方)与易达信公司(甲方)签订福建省电力新大楼防火墙项目/工程供货及系统集成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x元;甲方于货到安装验收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货款;甲方货运详细地址为乙方在当地的办事处,由乙方运往甲方指定地点;自货物交付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须完成本工程/项目的验收,并由甲方出具盖有公章的验收报告,若甲方对质量有异议,应在本条约定的期间内向乙方书面提出。逾期不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以乙方在产品说明书中承诺的技术指标为准;乙方提供的软件维护、硬件保修服务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止;甲乙双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义务,每延迟一日,须按合同金额的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天融信公司(乙方)与易达信公司(甲方)就双方2007年3月6日签订的《龙岩棉花滩电站防火墙防护项目》达成补充协议,原合同采购内容中的1台网络卫士防火墙x-V-VPN,由于在用户方网络中无法使用,现申请更换成1台网络卫士x(x),甲方补偿差价x元,全额货款于2008年9月25日前付清。
2008年1月14日,天融信公司向易达信公司发出催款函,催要福建电力新大楼防火墙项目合同的合同款x元。易达信公司盖章确认。
2008年9月22日,天融信公司(甲方)与易达信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承认,双方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的《福建电力新大楼防火墙项目合同》,甲方已经履行完该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迄今乙方仍拖欠甲方货款x元。双方2008年签订的《龙岩棉花滩电站防火墙防护项目》补充协议,甲方已经履行该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迄今乙方仍拖欠甲方货款x元。上述款项共计x元;乙方承诺在2008年11月15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上述全部款项。此后,易达信公司未支付货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天融信公司提交的供货服务合同书、补充协议、催款函、还款协议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融信公司与易达信公司签订的供货及系统集成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还款协议中,双方确认了天融信公司已履行了供货及系统集成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供货、服务义务和易达信公司所欠货款的数额;易达信公司亦承诺了还款时间。现易达信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剩余货款的违约责任。天融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易达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对原告天融信公司的诉请进行答辩和提出质疑,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和庭审抗辩权。被告易达信公司的缺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州易达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三万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八十三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州易达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春梅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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