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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与被告北京好美家百宁装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8446号

原告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号紫竹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销售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办事员,住(略)。

被告北京好美家百宁装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乡X村甲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成芳,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以下简称华亚北方营业部)与被告北京好美家百宁装璜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亚北方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美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亚北方营业部诉称,自2005年5月起,我营业部一直与好美家公司合作,向好美家公司供货。截止到2007年11月底,好美家公司尚欠我营业部货款x.74元,我营业部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好美家公司立即支付货款x.74元并退还押金5500元、支付利息4376.73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5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好美家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华亚北方营业部与好美家公司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2005年5月起华亚北方营业部开始向好美家公司供货,2005年6月24日好美家公司指定兰怡、王飞、王红梅、韩建菁、王立平、刘某庆、张松为收取华亚北方营业部货物的现场指定收货人。2005年5月10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华亚北方营业部共向好美家公司供应了价值x.78元的产品。2008年3月12日好美家公司曾向华亚北方营业部退回了价值6575.29元的货物。好美家公司共向华亚北方营业部支付了货款x.75元,至今尚欠货款x.74元未付。

2005年4月、5月期间,好美家公司向华亚北方营业部收取质量保证金、供应商押金、促销员押金共计5500元。

以上事实有华亚北方营业部提交的产品出库单、入库单、退厂单、销售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现场指定收货人确认书以及本案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亚北方营业部与好美家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华亚北方营业部向好美家公司供货的行为及好美家公司向华亚北方营业部付款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买卖货物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好美家公司在收到华亚北方营业部供应货物后,未履行付清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对引起本案纠纷,负有责任,应承担给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华亚北方营业部要求好美家公司立即支付货款x.7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华亚北方营业部要求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酌定为同期贷款利息损失。华亚北方营业部要求好美家公司返还押金5500元一节,因双方已停止供货,不再继续合作,好美家公司占有押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将押金退还华亚北方营业部,故本院认为华亚北方营业部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好美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好美家百宁装璜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货款四万八千四百六十八元七角四分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O九年三月五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好美家百宁装璜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押金五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好美家百宁装璜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九元(原告北京华亚北方塑胶营业部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好美家百宁装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八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杨凤新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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