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黎XX诉XX(上海)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北省XX。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上海)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XX,男,XX(上海)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周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XX诉被告XX(上海)精密机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瑾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委托代理人沈XX、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XX诉称,原告于2002年12月1日进被告处工作,担任区域服务经理一职,从事服务技术方面的工作。双方签订自2008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3月19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原告未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予以赔偿。原告是应XX公司的要求帮助寻找二手切割头,原告未收取任何的好处或者收益,被告并不销售二手切割头,原告也未实施任何阻止XX公司购买被告产品的行为。现原告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元。

被告XX(上海)精密机床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身为被告处服务经理,用其私人账户向被告的客户出售激光切割头,且价格偏高,损害了客户利益,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被告的声誉,破坏了被告与客户间的正常业务往来。原告未能对其工作尽忠职守,其行为致使公司财产、员工及客户利益蒙受损失,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被告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12月1日进被告处工作,担任区域服务经理,从事技术服务工作。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自2008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标准为9600元。2010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根据XX公司到被告处提供的录音及短信证明,原告和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的员工一起,未通过被告而直接报价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要求XX公司购买被告机器配件,金额高达十几万元,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员工违反制度处理条例”的“采取行为危及公司安全,致使公司财产、员工及客户利益蒙受损失,予以解雇”的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条款,被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5月6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x.63元及2009年度、201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x.78元,该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710.34元,对原告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乃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2年12月6日,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于瑞士XX激光有限公司(被告母公司)购买了数控CO2激光切割机x。2010年1月5日,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由XX县人民法院执行将该设备抵押于XX公司。XX公司在搬运该设备途中,遗失激光切割头5寸和7.5寸各一个,经他人介绍联系到原告,想从原告处购买到两个激光切割头,因原告报价的激光切割头与其询问的价格相差悬殊,遂向被告投诉,并提供双方于2010年3月16日的电话录音,后XX公司从被告处购买两个激光切割头共计x元。

原告与XX公司电话内容如下:“喂,你好”“你好,黎工嘛”“哎,你说”“XX,就是激光切割机,小蔡介绍的,昨天说过的…”“哦,你说”“能不能便宜啦,那个激光切割头”“旧的两个切割头能否再便宜点。”“我拿来就是这个价格,而且我可再送你两个切割片。”“那你说那…再下去点,大家都让一点”“我已经…说16万,我已经跟你说了15万元,我又不是狮子大开口,对吧,我又不像别的在什么菜市场买东西,砍个价…我都是很少降价的”“那这个事我们交易的话,怎么交易啊”“你把钱打到我账上,我就马上可以寄过去。”…“好的好的”“这个这个…东西坏了拿来我…全都可以…你所有切割头,我做不是一天两天的事。”……

再查明,劳动合同第8.1条约定,被告有权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员工手册》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是被告进行日常劳动管理的准则和主要依据。第8.6条约定,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收被告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具有与本劳动合同相等的法律效力。第9.4条第2、3款规定:如原告严重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员工手册》关于工作范围及要求部分规定:所有本公司员工须尽忠职守,以完成所属职位的各项要求。《员工手册》第五部分关于员工责任的规定:员工应遵守《劳动合同》内各条款以及由被告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不可从事兼职和其它直接或间接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员工要尽其所能保护公司财产及资料,维护公司的利益。《员工手册》附表1员工违反制度处理条例中规定了解雇的相关情形: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从事第二职业;采取行动危及公司安全,致使公司财产、员工及客户利益蒙受损失的。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银行对账单、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员工手册》、XX公司总经理顾XX手机短信、录音资料、离职程序表、证人顾XX到庭陈述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因XX公司要求而寻找二手切割头,原告仅是帮助性质的联系,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从原告与XX公司的电话录音中可反映原告并非帮助性质的联系,而是自行销售切割头,故本院不予采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应当作为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劳动者违背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违背忠诚义务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合理事由。原告作为被告处区域服务经理,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其工作尽忠职守,尽其所能维护公司的利益。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处有出售激光切割头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内容,却未及时通知被告,而是私下向XX公司出售激光切割头,原告的行为显然未尽到尽忠职守的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对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710.34元未持异议,故本院对该裁决主项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上海)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黎x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710.34元;

二、驳回原告黎XX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瑾

书记员刘佳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