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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甲、韩某某(韩某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广商初字第23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X镇东王某人,现住(略)。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成顺,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被告韩某某(韩某祥),男,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甲、韩某某(韩某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国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甲两委托代理人吕成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韩某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合伙经营化工项目期间,由原告为被告运输液碱504.25吨,至2007年1月11日,被告欠原告运费x元。之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运费,尚有7113元未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7113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000元。

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起诉错误,被告没有欠原告钱,被告没有还款义务。

原告提交了被告韩某某(韩某祥)的书面证明一份。韩某某(韩某祥)称,我与张某甲合伙期间,垦利王某某运来液碱504.25吨,运费每吨25元,王某某与张某甲核对确定运费共计x元。之后,我与张某甲分伙,分账后,王某某来要运费,张某甲与王某某对账,欠王某某x元钱,并出具了证明条一张。我根据张某甲的证明和分账时各还一半义务,我累计给王某某现金6300元,有王某某打条一张作证明,其余款由张某甲支付。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张某甲书写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运输液碱504.25吨,每吨运费25元,被告欠原告运费x元,被告韩某某(韩某祥)已经还原告450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韩某某(韩某祥)又还原告1800元;被告张某甲还原告1000元。两被告共支付了原告运费7300元,还欠5313元未支付。

证据二,原告王某某书写的收条复件一份,拟证明被告韩某某(韩某祥)支付了原告6300元运费。

在庭审中,被告张某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了以下意见:

证据一,该证据虽然为被告张某甲书写,但不能证明被告张某甲欠原告运费。

对证据二,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张某甲、韩某某(韩某祥)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结合被告韩某某(韩某祥)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能够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因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王某某为被告张某甲、韩某某(韩某祥)运输液碱504.25吨,双方约定运费为每吨25元,被告张某甲与原告王某某对账,认定欠原告运费x元。之后,被告张某甲支付原告运费1000元,被告韩某某(韩某祥)支付原告运费6300元,两被告尚欠原告5313元运费。被告张某甲、韩某某(韩某祥)原系合伙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运输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称,其主张的利息损失系向被告张某甲要运费损失的车费、伙食费等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此损失,因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甲与韩某某(韩某祥)原系合伙关系,经营合伙事务所欠费用应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被告韩某某(韩某祥)不再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但明确表示不放弃对被告韩某某(韩某祥)的起诉;被告韩某某(韩某祥)称其与被告张某甲约定各还一半运费,该约定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两被告因经营合伙事务所欠原告运费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后,可按其约定进行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甲、韩某某(韩某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运费5313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甲、韩某某(韩某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周国防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曲英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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