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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证券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5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蔚蓝海岸科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蔚蓝海岸科贸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二段X号华菱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勇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江苏大厦A座38至X层。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X街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X街X街X号四层(德胜园区)。

负责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公司)、被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被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X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营业部)证券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魏纪明担任审判长,法官甄洁莹、法官梁志雄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某在一审中起诉称:崔某根据华菱公司2006年2月28日刊登的《关于公司流通股之认沽权证发行及上市说明书》,于2008年2月22日11︰26︰31在证券公司营业部,以限价0.016元作为委托价格,利用证券公司全能版V6.33交易系统委托购买华菱JTP1(x)共计x股,当日收盘时,华菱JTP1价格降至0.001(价格未归“0”),该委托已成交。此时帐户上显示:华菱JTP1、证券数量x、可卖数量x、浮动盈亏-3016、最新市值5000元。2008年2月25日该权证无法交易,此后一月有余该支股票再也没有显示出来,所显示到资产也较之前减少了5000元。华菱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营业部将华菱JTP1注销的行为使崔某丧失了对该权证所剩余的价值,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故起诉要求华菱公司返还华菱JTP1(x)剩余的价值5000元,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营业部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华菱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公开赔礼道歉,于中国证券报、SOHU或SINA证券新闻页面上登载致歉声明。

华菱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华菱JTP1认沽权证系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x.V.发行的,华菱公司仅仅是受发行人委托对有关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信息进行披露。华菱公司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崔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一,崔某于2008年2月22日所购买和继续持有的x份华菱JTP1认沽权证,在权证有效期届满后,其既无理论价值和内在价值,也没有“市值”。第二,崔某应知2008年2月22日为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仍然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和继续持有x份华菱JTP1认沽权证,崔某所遭受到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第三,华菱公司没有获得崔某所称的“剩余价值5000元”,其返还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四,崔某所持华菱JTP1认沽权证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物”和“物权”,发行人依法注销未行权的认沽权证没有侵犯崔某的合法财产,华菱公司更不可能有机会侵犯崔某的合法财产。综上,不同意崔某的诉讼请求。

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一审中均答辩称:深圳交易所的官方网站及证券公司的网站均发布了关于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提示性公告,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营业部严格按法律及行业规定操作,无任何违法行为,不同意崔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28日,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x.V.联合发布《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之认沽权证发行及上市说明书》。其中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中记载:与股票相比,权证产品的价格可能急升急跌,权证持有人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此外,权证在到期时有可能不具备任何价值。在投资者投资之前,应确保了解权证的性质,并仔细阅读本权证发行及上市说明书内所列的风险因素,必要时应寻求专业意见;第三节“权证发行当事人”中记载,本权证发行人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米塔尔钢铁公司(即x.V.);第四节“概要”中记载如下权证基本条款:权证代码-x,权证简称-华菱JTP1,标的证券代码-x,标的证券简称-华菱管线,权证类别-备兑认沽权证,标的证券-华菱管线流通A股股票,行权方式-欧式认沽权证(行权日为权证存续期限内最后三个华菱管线A股股票交易日)。权证存续期间2006年3月2日至2008年3月1日,共计24个月。行权日2008年2月27日、2月28日及2月29日,权证存续期限内最后三个华菱管线A股股票交易日。行权价格为4.90元。行权比例为1份权证对应1股标的股票。有效期届满未行权的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上市时间为2006年3月2日,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节“风险因素”中记载,认沽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认沽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险;第六节“权证发行人概况”中记载,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米塔尔钢铁公司拟将上述信息披露及投资者服务委托上市公司华菱公司管理,根据华菱公司制定的制度,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做好投资者服务工作。

此后,华菱公司数次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有关华菱JTP1认沽权证到期风险提示性公告。2006年6月23日,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行权价格由4.90元调整到4.769元,又于2007年6月19日调整到4.718元。

华菱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发布如下到期风险提示: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存续期为自权证发行之日起24个月,即2006年3月2日至2008年3月1日的24个月期间。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8年2月22日(星期五),从2008年2月25日(星期一)起终止交易。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行权日有3天,即自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起至2008年2月29日(星期五)止。本公告前一交易日(即2008年2月19日)华菱管线的收盘价格为13.45元,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行权价格为4.718元,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内在价值为0.000元。采用x-x公式,以2008年2月19日华菱管线收盘价格13.45元,华菱管线股价波动率58.6%、无风险利率3.33%计算,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理论价值为0.000元。本公告前一交易日(即2008年2月19日)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收盘价格为0.185元,溢价率为66.3%。行权终止日未行权的华菱JTP1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

华菱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发布题目为“华菱JTP1认沽权证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月22日”的公告,内容为:华菱管线认沽权证华菱JTP1(证券代码:x)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8年2月22日,从2008年2月25日起停止交易,权证的行权日为2008年2月27日至29日共三天。2008年2月29日(行权终止日)结束后,未行权的华菱JTP1将予以注销。投资者如果行权,相当于以每股4.718元的价格卖出华菱管线股票,由此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2月22日10︰50︰14发布的关于“Z华菱JTP1”权证最后交易日的风险提示:今日是“Z华菱JTP1”(证券代码:x)的最后交易日,从下周一(2月25日)起该权证将终止交易。今日收市后,投资者持有该权证价值为0,参与今日交易将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本所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注意交易和持有风险,务必理性投资,切勿盲目跟风炒作。当日华菱公司发布的关于华菱JTP1认沽权证到期风险性提示公告中作以下特别提示:华菱JTP1(证券代码x)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8年2月22日,从2008年2月25日起停止交易,权证的行权日为2008年2月27日至29日共三天。本公告前一交易日(即2008年2月21日)华菱管线的收盘价格为13.00元,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行权价格为4.718元,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内在价值为0.000元。采用x-x公式,以2008年2月21日华菱管线收盘价格13.00元,华菱管线股价波动率54%、无风险利率3.33%计算,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理论价值为0.000元。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行权日为3天,即2008年2月27日至29日,行权终止日未行权的华菱JTP1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

2008年2月22日11︰26︰31,崔某通过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的交易系统以限价0.016元作为委托价格,购买华菱JTP1(证券代码为x)认沽权证x份,其账户发生变动金额8016元(其中16元为交易费)。至当日收盘崔某未对该认沽权证进行交易,其账户上显示:华菱JTP1、证券数量x、可卖数量x、浮动盈亏-3016、最新市值5000。2008年2月27日至29日期间,崔某未向华菱公司提出行权要求。

华菱公司于2008年3月3日发布华菱JTP1认沽权证行权结果及终止上市的提示:截至2008年2月29日即最后一个行权日,未发生华菱JTP1认沽权证行权的情形,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发行人华菱集团和安塞乐-米塔尔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亦未发生变动。按照相关规定,未行权的x份华菱JTP1认沽权证已注销。华菱JTP1认沽权证已终止上市。

上述事实,有崔某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卡、交易委托记录、客户汇总交割单,华菱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之认沽权证发行及上市说明书、巨潮资讯网站上下载的临时公告及公告摘要,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的证券买卖委托协议书、对账单、客户综合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涉及以下几个争议焦点:第一、华菱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根据《关于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之认沽权证发行及上市说明书》,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米塔尔钢铁公司拟将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服务工作委托给上市公司华菱公司管理。此后,华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多次对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到期风险、行权等事项发布提示性公告,因此华菱公司与华菱JTP1认沽权证发行人之间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崔某以权证被注销构成侵害合法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其有权选择权证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因此华菱公司作为权证发行人的委托人可以作为本案当事人。第二、如何理解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根据华菱公司发布的公告:华菱管线认沽权证华菱JTP1(证券代码:x)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8年2月22日,从2008年2月25日起停止交易,权证的行权日为2008年2月27日至29日共三天。该院认为对于最后交易日的理解应作通常理解,即最后交易日是指权证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最后一天,过了最后交易日,权证将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此时持有权证的投资者将不能对持有的权证进行交易,只能选择是否行权。因此,崔某关于2008年2月25日应当可以交易的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第三、发行人注销未行权的华菱JTP1认沽权证是否侵犯崔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2008年2月22日收盘时崔某的账户显示的数据(华菱JTP1、证券数量x、可卖数量x、浮动盈亏-3016、最新市值5000)可以看出,在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投资者理论上仍可以通过对权证进行交易或者期满后行权而获得相应收益,由于权证交易采取T+0的交易方式,因此崔某完全可以在最后一个交易日对持有的认沽权证进行交易而获得5000元从而避免损失发生,事实上崔某在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华菱JTP1认沽权证只有买入行为而无卖出行为,因此崔某主张的5000元损失系其不当操作所致,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同时认沽权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其具有区别于股票产品的特殊的交易规则,即权证持有人有权利在特定期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特定数量标的证券的凭证,因此认沽权证是证明持有人享有认沽标的证券的权利凭证。由于权证具有存续期这一特点导致认沽权证持有人须在规定期间内行使认沽权利,该期限过后,认沽权证持有人便不能行使相关权利,权证的价值亦归零。华菱JTP1认沽权证在行权日到来之前其标的证券的股票价格约为13.00元,而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行权价格为4.718元,作为理智的投资者不可能作出行权决定。因为投资者如果行权,则意味者投资者将相当于市场价格为每股13.00元的华菱管线股票以每股4.718元的价格出售给认沽权证发行人,由此将导致投资者每股股票直接损失8.282元。事实上崔某在行权日亦未选择行权,即为放弃权利,权证存续期满因放弃权利而予以注销的行为不能构成侵犯财产权利。同时,注销权证的行为亦未违反《深圳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权证发行及上市的相关规定。因此,崔某主张注销权证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其要求华菱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承担返还剩余价值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崔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回避了“华菱JTP1”认沽权证是崔某以现金购买并拥有所有权这一重要事实,除非全部亏损,否则华菱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予返还;一审法院认为崔某放弃了行权,就是放弃了权利,尤其是放弃了对尚未亏损市值的所有权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以《深圳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为法律依据,而忽视《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华菱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崔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答辩称:崔某在行权日未行权,认沽权证的价值就为零,因此不存在剩余价值,亦不存在返还问题。据此请求本院维持一审判决。

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营业部均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崔某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答辩称: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操作完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没有违规情况。据此请求本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崔某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股东帐户,以现金购买华菱JTP1认沽权证,成为认沽权证的合法持有人。所谓认沽权证,是指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证券的有价证券,因此认沽权证是证明持有人享有认沽标的证券的权利凭证。根据认沽权证的特征及操作规程,崔某作为投资人,其可以采用T+0的交易方式对其持有的华菱JTP1认沽权证进行交易而获得收益,或通过在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向认沽权证的发行人卖出特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而获得标的股票的差价收益。就本案而言,华菱JTP1认沽权证在发行及上市时即已向公众说明权证持有人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并告知投资人权证的存续期间、行权方式及行权日期,尤其是有效期届满投资人未行权时认沽权证将予以注销等内容,因此崔某作为投资人在购买认沽权证时对于认沽权证的投资风险及操作规程应予以明知,否则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及亏损。本案中,华菱公司公告载明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8年2月22日,从2008年2月25日起停止交易,本院认为对于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8年2月22日的文义理解不会产生歧义,崔某在该日仍然投资购买华菱JTP1认沽权证,其对于投资风险应有合理预见并可通过T+0的方式及时处置认沽权证,事实上,在该日,崔某仅有买入而无卖出行为,因此崔某主张的5000元损失系其操作不当所致,其损失应自行承担。虽然崔某在最后交易日未将华菱JTP1认沽权证卖出而获得剩余价值5000元,但其作为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持有人,仍可通过行权的方式获得投资收益或减少投资损失,但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持有人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限内行使认沽权利,否则认沽权证的持有人便不能行使相关权利,权证的价值亦归零,崔某在行权日未选择行权,即为放弃权利,因崔某放弃权利,华菱JTP1认沽权证的发行人将该权证予以注销的行为并未违反权证发行及上市的相关规定,亦不构成对崔某的财产权利的侵害。因此,本院认为,崔某在购买华菱JTP1认沽权证时,即表示其接受了该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时向社会公众公示的公告内容,其对认沽权证的交易规则及风险均应明知,故在崔某未按照认沽权证的操作规则处置其持有的认沽权证时,其权证被注销并未导致其合法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崔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崔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崔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纪明

代理审判员甄洁莹

代理审判员梁志雄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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