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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04年,因教唆他人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1月1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3日、2010年4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察员赵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因在明达雅典居当保安时得知被害人张某某的桑塔纳轿车右侧后门锁已坏,遂于2009年10月24日凌晨来到雅典居X栋X号楼下,将该车盗走开回家。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铁西九街口处肇事后弃车逃跑。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公诉机关为上诉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明达雅典居小区的保安,其在工作中发现小区内有一辆车号为辽x的红色桑塔纳轿车右侧车门已坏,且车主习惯将车钥匙放在车内不拔出。2009年10月24日0点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为实施盗窃,遂乘出租车从位于大孤山的家中来到明达雅典居小区X栋楼下,用手将该车的右侧车门拽开,用车主放置在车内的钥匙启动汽车,并将该车开回位于大孤山的家中楼下。同年10月26日0点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该车在铁西区X街口附近撞到了电线杆上,遂弃车逃走。

200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略)铁西区公安分局永乐派出所投案,并对盗窃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略)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桑塔纳牌轿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24日7时许,其发现昨天下午停放在X栋X号楼下的车号为辽x红色桑塔纳轿车不见了,两天以后,铁西交警大队通知其丢失的车找到了,但是因被盗后交通肇事,车辆现在已经报废。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明达雅典干保安时,发现有辆桑塔纳车的车门坏了,其就想偷回去自己开。2009年10月24日凌晨,其乘坐出租车来到铁东区明达二期雅典居小区X栋楼下,用手拉开一辆车门未锁好的红色桑塔纳轿车的右侧后车门,然后进入驾驶位置,用车主未拔下来的钥匙启动车辆,将该车开回家。

3、辨认笔录记载:经被告人胡某某辨认,其盗窃红色桑塔纳轿车的地点在明达弘扬社区X号楼下。

4、视听资料记载:证实被害人的车辆已经因交通肇事而报废。

5、(略)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记载:证实被盗的红色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

6、劳动教养决定书记载:证实2004年,被告人胡某某因教唆他人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1月1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7、案件来源及抓获进过:证实200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1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飞

人民陪审员王志华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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