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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35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启,河南忠义(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乙,又写作王某波,男,34岁。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于2010年07月28日向被告直接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定于2010年09月13日前。本院于2010年0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启、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0月订婚,当时原告不同意这门婚事,终因父母包办勉强成亲。1999年09月份双方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X。由于婚前相互了解甚少,婚后性格不同,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2009年元月份,原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因被告不尊重原告人格,双方产生矛盾,2010年元月份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一、离婚;二、抚养婚生女儿王某X、儿子王某X,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二万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四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在相互了解、具备一定感情基础后,与1999年09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和睦,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X,夫妻关系更加稳定。生活中原被告根本不存在离婚的情形,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情况,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庭审中,原告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

原被告婚生子女户籍证明。证明子女出生日期。

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证人杨X、王X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婚姻系包办婚姻。

被告围绕答辩要点提交证据如下:

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

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孩子的出生时间。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0月认识,1999年09月举行了婚礼,于1999年10月09日补办结婚证。婚初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X,现均随被告生活。2010年正月初十原被告生气吵架后原告外出打工,2010年农历03月,原告打工回来,原被告之间发生一些矛盾,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生育有一双儿女,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维护原被告家庭幸福及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秀丽

审判员郭奇

代理审判员张华民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吉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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