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甲。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邓州市X乡政府。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该乡副乡长。
再审申请人孙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州市X乡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的(2006)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白牛乡政府工作36年,一直从乡政府领取工资至2005年11月份,所付出的劳动是乡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申请人与乡政府存在劳动关系,应补发停发的工资,由乡政府办理退休手续。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孙某甲在乡政府工作属实,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及协议等手续,乡政府机构改革中有用人合同的参加考试,考上进行工作,孙某甲未参加考试,也未办招工手续,现生活困难可写报告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孙某甲从1970年从郭庆大队支部副书记被选调到白牛乡政府工作,一直在乡政府领取工资,接受乡政府的管理。2005年11月25日白牛乡政府将孙某甲清退,并停发了工资。双方一直未办理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
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与被申请人白牛乡政府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所发生争议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处理解决,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卫
审判员龚广重
代理审判员李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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