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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孙某甲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州市白牛乡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申字第2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甲。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邓州市X乡政府。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该乡副乡长。

再审申请人孙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州市X乡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的(2006)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白牛乡政府工作36年,一直从乡政府领取工资至2005年11月份,所付出的劳动是乡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申请人与乡政府存在劳动关系,应补发停发的工资,由乡政府办理退休手续。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孙某甲在乡政府工作属实,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及协议等手续,乡政府机构改革中有用人合同的参加考试,考上进行工作,孙某甲未参加考试,也未办招工手续,现生活困难可写报告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孙某甲从1970年从郭庆大队支部副书记被选调到白牛乡政府工作,一直在乡政府领取工资,接受乡政府的管理。2005年11月25日白牛乡政府将孙某甲清退,并停发了工资。双方一直未办理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

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与被申请人白牛乡政府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所发生争议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处理解决,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卫

审判员龚广重

代理审判员李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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