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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乌鲁木齐市凯特实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0-12-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乌中民终字第17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乌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凯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特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凯特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李某某,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疆实验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乌鲁木齐市幸福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凯特公司不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2000)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江、李某某,被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19日下午,被上诉人何某之子何某(17岁)与同学陈昆、高某等人到凯特游泳馆游泳。下午6时许,何某在泳池深水区游泳时,身体突然下沉,何某大喊“救命”,当即被与其相距一米左右的女泳客孟岩发现,孟岩伸手去救,但未拉住,何某便沉入水下。孟岩遂大声呼救,周围几名泳客发现后便相继两次下潜相救,但因水性不佳,均未能救起。此时,在场泳客闻讯后都在大声呼救,寻找救生员,后救生员从跳台拐角处跑来,跳入水中,将何某从池底救起,进行人工呼吸后,又将何某头朝下倒水,何某呕吐之后,救生员又将其平放进行人工呼吸,同时,泳客蔡穗生对何某进行了胸部按压心脏复苏急救,因见无效,便将何某送往医学院进行抢救。经法医鉴定,何某生系前溺水死亡,从其胃及心血中未检出酒精及常见安眠药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凯特公司支付被上诉人何某各项经济损失(略)元。于2000年12月20日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598.18元由上诉人凯特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肖虎

审判员罗利君

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姜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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