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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顺民初字第1005号

原告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正和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正和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海,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宅急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宅急送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诉称:2008年10月16日,我委托宅急送公司快递五套每套单价为6800元的“神七金镶玉纪念章”到武汉,收货人为赵连杰,由宅急送公司上门提货。我于投递时对该批货物投保x元,并足额支付了运费和保费,快递单号为x。10月18日,收货人赵连杰、刘静与宅急送公司送货员汤雄当场查收验货时,发现货物丢失三套,价值总计x元。经仔细查看,发现箱子有第二次封口痕迹,赵连杰、刘静当场签具丢失声明,并由宅急送公司送货员汤雄签字确认。此后,我多次与宅急送公司联系理赔事宜,虽宅急送公司对丢失货物事实予以承认,但一直未予积极赔偿。起诉要求:1、宅急送公司赔偿我损失计x元;2、诉讼费由宅急送公司负担。

被告宅急送公司辩称:2008年10月16日,叶某某委托我公司运输了五套“神七纪念章”,但我公司对质地和价值存在争议。运输时,我公司只对大包装进行了验货,并未对大包装里每件内件进行开箱验货。且我公司明确告知叶某某金银制品和宝石属于不承运的范围,叶某某却隐瞒了“神七纪念章”质地的事实,并以个人名义托运,导致货物丢失。如果我公司承运金银和宝石等制品,也要另外收取费用,并采用特殊的方式进行运输。另外,“神七纪念章”是特许经营的,不能以个人名义经营。请求驳回叶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叶某某委托宅急送公司快递五套“神七纪念章”,双方签订了快件运单,收货人为赵连杰、收货地为武汉,声明价值为x元。快件运单一式四联,其中签收联、寄件人联、收件人联背面印有格式的快递运单条款,其中第二条第3项内容为:“下列物品不予承运,本公司因误运下列物品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金(含首饰)、银(含首饰)、纸币、金币、银币、支票或信用卡、股票、债券、其他有价证券、镶有贵重宝石或钻石首饰、艺术品、古董、宝石、各类鲜活动物和植物等。”;第六条第1项第(2)款内容为:“丢失: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保价的快件,承运人按快件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未保价的快件,依据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按快件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的5倍。”第六条第3项内容为:“内件不符:承运人未开箱验收的不予赔偿;承运人开箱验收的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品名相符,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宅急送公司接收货物后,该五套货物在运输中丢失三套。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另,叶某某与宅急送公司之间就“神七纪念章”存在多次大量合作关系。

上述事实,有叶某某提供的快件运单、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叶某某与宅急送公司之间运输合同关系存在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叶某某与宅急送公司之间就“神七纪念章”存在多次大量合作关系,宅急送公司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予以承运,足以表明其对“神七纪念章”的承运不构成误运,其所主张的叶某某故意隐瞒“神七纪念章”质地的事实亦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同时,与宅急送公司存在大量合作关系的叶某某,在快件运单“声明价值”一栏,为其托运的“神七纪念章”保价x元,即应按照快递运单条款第六条第1项第(2)款、第六条第3项约定赔偿。叶某某要求按照其所主张的实际损失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叶某某货物丢失损失一万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六十四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九十一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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