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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樊某甲、原审被告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终字第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

负责人赵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宪涛,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樊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樊某甲之父。

原审被告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樊某甲、原审被告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19-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孟宪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樊某乙,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9月2日,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与樊某甲签订了施工协议,由樊某甲等人负责工地施工中的吊运,工资每人每月2600元。2007年10月18日,樊某甲下班时,从塔吊上坠地,遂被送渑池县人民医院治疗,当天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O中心医院治疗,一五O医院诊断为:(1)右肱骨折并桡神经损伤;(2)左耳外伤;(3)腰部软组织损伤;(4)脑震荡。樊某甲在一五O中心医院治疗35天,花去医疗费x.98元(其中被告交纳x元)。2007年11月24日,原告樊某甲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1165.20元。原告樊某甲的伤情经三门峡亿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原告樊某甲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一年后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其造成桡神经损伤,建议继续治疗。在审理中,被告认为三门峡亿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不合法,要求重新鉴定。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为樊某甲在工作中高坠受伤致其右肱骨中段闭合骨折,并桡神经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已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桡神经探查修复术,目前右上肢不能上举,右腕关节屈曲位,不能背伸,不能尺偏和桡偏,其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另查,原告樊某甲的父母需要扶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雇佣原告樊某甲为其驾驶塔吊,已形成雇佣关系,原告樊某甲在工作中从塔吊上坠地受伤致残,被告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樊某甲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慰抚金等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赔偿继续治疗费用,因该部分费用未实际发生,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故原告樊某甲现要求被告赔偿继续治疗费用,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因被告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被告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樊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慰抚金等损失共计x.70元。二、驳回原告樊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共计3420元,原告樊某甲负担1000元,二被告负担2420元。

宣判后,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不服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樊某甲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原审法院不经过仲裁,就直接判决,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樊某甲对自己受伤也有责任,原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让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樊某甲答辩称,我和被上诉人樊某甲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原审法院直接判决是正确的;当时,我连续工作24小时,太疲劳了,再加上没有防护网,下塔吊时就摔下来了;原审判决让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雇佣被上诉人樊某甲为其驾驶塔吊,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樊某甲在工作中从塔吊上坠地受伤致残,原审判决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综合本案情况,原审判决上诉人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承担樊某甲精神损害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6元,由上诉人河南颖泰建筑有限公司义煤陈村项目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俊叶

审判员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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