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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州中心支公司、四川省沪州宏运运输有限公司、张某、刘某机动车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荣,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粟宝鑫,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沪州宏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蔡华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又名周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怀化长途客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州中心支公司、四川省沪州宏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张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1)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化长途客运分公司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怀化长途客运分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正确,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185元,依法减半收取952.50元,由湖南怀化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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