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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行与被上诉人河南扶沟毛纺厂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1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行。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国辉,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扶沟毛纺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岳云峰,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扶沟支行)与被上诉人河南扶沟毛纺厂(以下简称扶沟毛纺厂)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史国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岳云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

事判决。

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袁建国

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张建松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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