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大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大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外南礼士路X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大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盟物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施工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曼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盟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机械施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盟物业公司起诉称:机械施工公司所属职工高俊霞居住在大盟物业公司管理的农光里小区内X楼X号,至今尚欠2007年11月至2009年3月供暖费1092.32元。故大盟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机械施工公司给付所欠供暖费1092.3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大盟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00年1月18日供暖协议;2、2006年5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一张;3、北京通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业主的函。
被告机械施工公司答辩称:机械施工公司改制后,规定每位职工只报销50%的供暖费,机械施工公司已按规定交纳了供暖费,故不同意大盟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庭审质证,机械施工公司对大盟物业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0年1月18日,北京通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与机械施工公司签订供暖协议,约定由通泰公司向机械施工公司职工居住的房屋供暖,机械施工公司同意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一次性向通泰公司交清本年度全冬的供暖费。2008年8月1日,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业主、承租人、各有关单位发函,通知业主、承租人及各有关单位,对农光里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自2000年7月1日起由通泰公司变更为大盟物业公司。大盟物业公司与机械施工公司未重新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
大盟物业公司自2000年7月1日起为机械施工公司职工高俊霞所居住的农光里小区X楼X号房屋供暖,供暖的建筑面积为57.49平方米,每平方米19元。机械施工公司应当在供暖季内向大盟物业公司支付供暖费用。机械施工公司给付了部分供暖费,尚欠大盟物业公司2007年11月至2009年3月的供暖费1092.32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大盟物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盟物业公司为机械施工公司职工居住的房屋供暖,双方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大盟物业公司提供了供暖服务,机械施工公司应当支付供暖费。机械施工公司关于每位职工只报销50%供暖费的规定系其单位的内部规定,不能约束大盟物业公司。机械施工公司应当将所欠的50%供暖费计1092.32元支付给大盟物业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大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欠二00七年十一月至二00九年三月的供暖费一千零九十二元三角二分。
如果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鲁曼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纪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