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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

被告何某,女。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生育儿子以后,双方即暴露出性格脾气不合,被告多次拒绝原告看望儿子,不愿带儿子探望原告父母,并多次在外行为举止方面不考虑原告感受,导致日常摩擦争吵不断。2010年2月,双方经协商后开始分居。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矛盾并不断激化,夫妻感情业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存款人民币15万元依法分割。

被告何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自由恋爱三年,感情基础深厚并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结婚至今,被告既尽到了妻子的责任,也做到了母亲的责任,平时生活作风及爱好没有一条符合被起诉离婚的条件。每个家庭都会有矛盾,每对夫妻也都会吵架,但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矛盾都是生活琐事,而原告对待这些问题的方式都是逃避或是不负责任,但是双方的感情也并没有因此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也不希望年仅两岁的儿子失去父亲而变成单亲家庭,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到破裂的地步,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恋爱,2007年5月9日双方在上海市某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王某。2010年2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经过充分的认识与了解,婚后双方亦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生育了子女,具有良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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