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与河南省北方园艺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曾用名孙某镇,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北方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白条河园林场。

负责人苗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孙某某因土地承包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遭受三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赔偿纠纷一案,内黄县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对原告财产损失赔偿部分因原告在一审审理期间未向法院提出评估申请,也未提供有关部门对该损失金额进行评估的证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该损失赔偿的请求。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上诉人孙某某本次起诉系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属重复起诉,本院不予支持。该案如有新的证据应按申诉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某民

审判员王荣拴

审判员秦成义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