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神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石油路X国道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荣安,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司某,洛阳神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某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被上诉人孙某某之妻),37岁。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洛阳神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洛阳神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某经支付给孙某某x元外,上诉人洛阳神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某2009年8月14日前分五次付给孙某某x元,具体如下:从2009年4月14日支付x元,2009年5月14日前支付x元,2009年6月14日前支付x元,2009年7月14日前支付x元,2009年8月14日前支付x元。上诉人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一审诉讼费各自承担,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洛阳神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担;
三、双方其他互不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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