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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同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略)。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东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段某某因琐事与本村邻居徐XX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段某某将徐XX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另查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7000元(已支付),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人李XX、张XX、徐XX、徐X、徐XX、徐XX、徐XX等人的证言及杞县X镇卫生院住院病历、法医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高红卫

审判员周义林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郭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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