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荣安,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荣安,被上诉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燕。原告认为女儿许某燕出国留学有利于女儿许某燕将来的就业与发展,极力支持女儿许某燕赴日本国留学,但又担心女儿许某燕学成之后定居于日本国,就要求女儿许某燕先在国内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再出国。被告认为依其与原告当时的经济状况尚无能力为女儿许某燕负担高额的出国留学费用而未同意女儿许某燕出国留学;女儿许某燕的婚事则应当由女儿许某燕自己作主,父母不应强迫女儿许某燕结婚。女儿许某燕了出国留学只得按照原告的意愿于当年同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两人没有感情基础,办理完结婚登记的时间不长,就又办理了离婚登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因女儿许某燕出国留学、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所产生的矛盾未能解决自2005年11月起分居至今。原审另查明:原、被告现有共同财产为:1、不动产为:位于洛阳市涧西区X街坊-X-X-X号的住宅一套(注:依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洛阳正恒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套住宅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该套住宅于2007年10月24日-估价报告完成之日起一年内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x元。2007年12月5日,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为取得该套住宅的所有权进行了竟价,最终原告以付给被告x元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取得了该套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同日,原、被告还就该套住宅的交付达成了如下协议:原告将x元经济补偿金交付了被告后,被告从该套住宅中搬出,并将与该套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为评估该套住宅价格支付的1000元鉴定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2、动产为:1.5匹日江牌空调、25寸王某彩电、王某DVD、西门子冰箱、缝纫机各一台、已损坏的助力摩托车一辆、深色的写字台一张、大、小床各一张、渔具(手杆)一杆。原审还查明:2004年3月,原告在没有告诉被告的情况下为筹集女儿许某燕出国留学的费用向李振元夫妇(原、被告的邻居)借款x元整。2005年5月,原告告诉被告其向李振元夫妇借了x元,要求被告将被告母亲托被告保管的x元存折中的钱取出,用于偿还其向李振元夫妇借的“x元”。为了不伤害邻居间的感情,被告瞒着母亲将母亲托自己保管的x元存款取出偿还给了李振元夫妇。随后,原告背着被告从李振元夫妇手中取走了被告多还给李振元夫妇的x元,并要求李振元夫妇不要将实际情况告诉被告。李振元夫妇因怕影响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也一直没有将其中的实际情况告诉被告。直到李振元夫妇得知原告已向法院提出本案诉讼,原、被告的离婚之意已决后,才将实际情况告诉被告。

原审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对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许某某表示同意,法院应予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就房产分割及诉讼费、鉴定费之负担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依此作出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婚生之女许某燕赴日本国留学时已成年,负担女儿许某燕出国留学的费用已不是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的法定义务。因此,是否负担女儿许某燕出国留学及其在日本国学习期间的费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因原告王某为女儿许某燕赴日本国留学及其为女儿许某燕在日本国学习期间所需之费用向李振元夫妇与她(他)人借款时均没有征得过被告许某某的同意,故由此产生的债务,除被告许某某在借款发生后同意,并已用其为母亲保管的存款偿还原告王某向李振元夫妇借的x元可视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的共同债务,判由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各负担5000元之外,其它债务(包括原告王某从李振元夫妇手中取回的x元)均应认定为原告王某的个人债务,判由原告王某个人偿还。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许某某与其共同承担从李振元夫妇手中取走的x元及其向她(他)人借款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二、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X-X-X-X号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在原告王某将x元经济补偿金交付给被告许某某后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许某某于收到原告王某交付的x元经济补偿金的同时从该套住宅中搬出,并将与该套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王某。三、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25寸长虹牌电视机、缝纫机各一台、大床、深色写字台各一张及原告王某已支付的保险费与保险收益归原告王某所有,1.5匹日江牌空调、王某DVD、西门子冰箱各一台、重庆产助力摩托车一辆、小床一张、渔具(手杆)一杆归被告许某某所有。四、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从李振元夫妇手中取回的x元返还给被告许某某;五、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被告许某某之母托被告许某某保管的x元存款中的5000元偿还给被告许某某,其它债务由原告王某个人偿还。六、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300元,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各承担650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此次上诉人提出离婚,主要是由于被上诉人的单方过错造成的,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将上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且其与第三者长期往来密切,请求二审在财产分割时给上诉人多分,另应补偿在外住房租金。上诉人没有虚构债务,上诉人以个人名义所借x元均用于婚生女许某燕出国留学,被上诉人先前支持女儿出国,并承诺过承担女儿所需费用,且该债务全部产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混淆债权债务主体。被上诉人并非债权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一审判由上诉人返还x元给被上诉人,又判令上诉人偿还其5000元明显不公。一审判决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明显不公,竞价调解协议不应成为判决依据。上诉人对竞价理解有误,误认为是对房屋总价的竞价,才报出x元,该民事行为应当被变更或撤销,不应成为判决依据。综上,原审判决对重要事实认定均存在错误,共同财产分割不公,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2、依法改判房产归上诉人所有,公平分割其它共同财产,并共同承担x元的债务;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过错损害赔偿金5000元;4、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许某某辩称,房屋竞价是上诉人的意愿,双方认可并有记录在案,不可随意改变。当初送孩子出国,已经花费十万余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家产的付出,被上诉人应享有一半的权利。孩子许某燕年满十八岁,上诉人未经答辩人协商自行借债不是为了家庭生活所需债务,且无凭无据。上诉人恶意患通他人虚报债务一万元理应返还。另一万元本人为还债付出,依法应作为共同债务,上诉人也应承担其中的一半。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适当,依法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许某某存在家庭暴力或有第三者的过错,上诉人要求多分财产补偿在外住房租金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关证据,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以个人名义在外借款用于女儿出国留学,因女儿出国留学时已成年,被上诉人不愿承担该笔费用,该借款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将该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就房产的分割已通过竞价的方式达成协议,达成协议时,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在场,法官已明示:王某将x元支付给许某某后,许某某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手续交付给王某,并从房屋中搬出。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在协议上签名。上诉人称对竞价理解有误,该民事行为应当被变更或撤销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关证据支持,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借李振元夫妇的x元,向被上诉人称借x元,被上诉人挪用其母亲的x元归还了该借款,应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该借款债务的认可,双方还有借许某某母亲的x元债务未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各承担x元,上诉人王某应承担的x元债务,原审判决由王某支付给被上诉人许某某并无不当,上诉人不应再偿还被上诉人5000元债务,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它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二、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一审诉讼费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150元,被上诉人许某某承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云峰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秋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