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甲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鸿超,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汉族,38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菊、李某乙,洛阳市涧西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洛阳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秉铎,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为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洛阳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物业)、原审第三人洛阳佳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7)洛开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玻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杨鸿超、被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菊、原审第三人佳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秉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新兴物业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4月1日,原告与洛玻新兴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区物业管理分公司(该公司系被告洛玻集团内设机构,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李某甲租赁洛玻城小区内水泵房以北空院及四周空地,包括水电道路齐全,房屋两间。2、租赁期限10年,从2005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租赁物用途为用于仓储办公及其他。3、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成增设他物。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成增设他物的处理办法为由承租人拆除运走。4、如遇洛玻集团征用,无偿拆迁,其他征用,拆迁费用将承租人所有,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原告李某甲从2005年4月1日就开始履行以上租赁合同。2006年12月20日,洛玻集团物业管理公司向李某甲发出拆除通知:“根据洛阳高新开发区及洛玻集团公司对开发区洛玻生活小区土地统一规划要求,现租用的场地已被高新区土地规划部门收回使用,按照双方当初之规定,所租用场地务必于2006年12月30日之前腾空拆除。”2007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洛玻集团发出通知,要求协商解决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相关事宜。2007年7月20日,洛阳市老城公证处(执业区域为洛阳市区)根据李某甲的申请,作出(2007)洛老证民字X号公证书,对位于洛玻城小区内、水泵房以北空院及四周空地上的建筑及物品进行证据公证。2007年7月8日,洛阳永道凯桥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李某甲委托人的申请对李某甲的房屋建筑物、管道、沟槽及在建工程进行评估,并作出洛永凯评报字(2007)第X号报告书,截止评估基准日2007年7月1日委托资产的评估结果为x.97元(包括2006年4月所建的三处简易房、租赁场地上、下水,2005年5月开工的仓库)。2007年7月26日,法院将李某甲租赁场地内的建筑物及设施拆除。洛玻集团将租赁场地收回。

原审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洛玻集团下属单位洛玻新兴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区物业管理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不到期限的情况下,被告洛玻集团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单方终止合同。对因此给原告李某甲造成的损失,应合理给予赔偿,可参照评估报告的数额予以赔偿。对李某甲要求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被告新兴物业公司系租赁合同签订后成立,故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被告洛玻集团辩称按照合同约定洛玻集团征用无偿拆除,故不应承担责任。因该土地并非因洛玻集团使用,而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故其辩称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损失x.97元(包括评估费800元);2: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1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4581元),由原告承担410元,被告洛玻集团承担4171元。

宣判后,洛玻集团不服上诉称:1、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已约定,如遇洛玻集团征用,无偿拆除,其他征用,拆迁费用归承租人所有,现上诉人征用了本案涉及的场院,却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不当。2、被上诉人的证据《公证书》为违法公证。根据《公证法》第25条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被上诉人提供由洛阳市老城区公证处作出的对高新区不动产的公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证据无效。原审采信显然不当。3、被上诉人的证据《评估报告》为单方委托制作,且评估的房屋数量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中的房屋照片数严重不符,对不存在的仓库既未标明面积,也未标明结构,评估严重失实,采信该证据有失公平。4、租赁合同的签约一方为洛阳新兴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区物业管理分公司,该分公司为洛玻集团内设机构,非独立法人,且没有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其所签租赁合同应为无效。综上,原审判决错误,请二审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李某甲答辩称:1、“租赁的场院”是上诉人自己的地产,不存在征用,上诉人是企业不是国家,不具备征用主体资格,该地不是其收回自用,而是高价转让,是其单方行为导致租赁合同终止。2、上诉人称公证违法是其对公证法的理解错误,原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是证据保全行为,不是不动产买卖行为,况且高新区就没有公证处,老城区公证处的执业范围为市区。3、我方在接到拆迁通知后,多次书面要求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置之不理,也不申请证据保全和评估,一审时上诉人也表示不再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我方委托评估程序合法、客观、真实有效。4、租赁合同的签约一方为洛阳新兴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区物业管理分公司,该分公司为洛玻集团的内设机构,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合同履行,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也没有否认该合同的效力,现称合同无效是站不住脚的。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二审维持。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洛玻新兴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区物业管理分公司与李某甲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上诉人以该物业管理分公司仅是其内设机构,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由要求确认所签《租赁合同》无效。本院认为,由于该物业管理分公司出租的租赁物是在其物业管理范围,且其已将该租赁物交付给了李某甲,并履行两年多,而作为该物业管理分公司上级单位的上诉人并未对此租赁提异议,故应当视为上诉人对此租赁行为明知并予默认,因此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如遇洛玻集团征用,无偿拆除,其它征用,拆迁费用归承租人所有”,该约定不明,现由于洛玻集团将该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致使双方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审判决参照评估报告的数额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单方委托制作的《评估报告》严重失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租赁物被拆迁时就存在分歧与争议,但上诉人并未采取适当的证据保全行为,现该租赁标的物已被拆迁,而被上诉人在拆迁前通过老城区公证处对标的物进行了公证,虽上诉人提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公证,但高新区未设公证处是客观事实,故此不能据此认定老城区公证处所做公证就无效。同时被上诉人也通过代理人委托鉴定单位对标的物价值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报告》的鉴定单位和人员具备鉴定资质,因此该《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峰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秋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