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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非法拆除房屋赔偿损失行政侵权案

时间:2000-04-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张定法行初字第9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9)张定法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无业)。

委托代理人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退休干部,现住(略)(系王某再婚丈夫)。

委托代理人何宗信,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系市规划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5年10月8日(阴历)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系市规划局监察大队崇文中队中队长。

原告王某不服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非法拆除房屋赔偿损失行政侵权一案,向某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庹某、何宗信,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向某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蔡某、孙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4月7日上午因修建永定路,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力量用推土机将原告王某住房推倒拆除。原告王某对这一行为不服,于1999年5月28日向某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某诉称:我原系大庸县城效公社和平大队第八生产队农民。后经分队并于1981年改地名大庸县X乡X村X组。1984年11月,因无房居住,按当时的农村建房规定,我组集体向某龙泉乡政府上报17户花名册修建房屋,经乡政府批准,由村、组安排我自己的责任田建房。我于同年12月下脚修建4大间砖瓦平房,其占宅基地0.286亩。我在此房屋已居住使用15年,在这15年中,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或处罚决定,被告一不补偿,二不安置,就不按事实、程序将我家房屋推倒,造成经济损失10万多元,我全家目前租住他人房屋居住。我在建房时,根本没有城市规划的永定路,我是农民,建房只要乡政府同意审批即可,也没有颁发土地使用证,我是属于历史占地。被告方无视法律,不尊重事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随心所欲,欺侮百姓,将我房屋拆除,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其原丈夫罗振雄系大庸县城郊公社和平大队第八生产队社员。1981年改名为大庸县X乡X村X组。因无房居住,由组集体向某龙泉乡政府上报,经乡政府批准,由村、组安排原告自己的责任田建房。修建了四大间砖瓦平房。由于在1992年填发土地使用证时,原告未取得国土部门填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认为其房屋系违法建筑,于1998年3月30日给王某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张规监(98)第(084)号,由谭必林签名,写“已交租房主”。被告便于1999年4月7日组织力量将其房屋推倒拆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依法拆除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学继

审判员张湘萍

审判员李宗念

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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