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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丙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生于1964年1月。

委托代理人刘新旺、赵某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丙,男,生于1961年6月。

委托代理人王仁侠,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丙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7)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新旺、赵某乙,被上诉人赵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仁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上有不妥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军

审判员田晓凯

审判员李郧钦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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