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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某某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待王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珊,焦作市X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X村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继红,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与被上诉人焦作市X村区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待王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秦某某于2008年6月10日向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待王街道办事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享受相关待遇(待遇从2008年5月开始计算)。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秦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珊,被上诉人待王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继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70年3月原告以临时工身份到马村区X镇兽医站工作,一直工作到1998年秋,1998年秋至今原告因病在家休息。2000年,原告到了退休年龄,从2000年前后,原告便开始多次找被告办理退休手续,还经常找劳动局,均没有办成。2008年5月13日,原告向马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该仲裁委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过仲裁时效期,作出马劳仲不字(2008)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00年原告到了退休年龄后,便开始找被告及劳动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多次反映均未办成,直到2008年5月份,原告才向马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原告的申请已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在庭审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超期,故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秦某某上诉称,2000年10月,上诉人秦某某已满60周岁,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上诉人应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而被上诉人并未办理。上诉人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就享有了法定的权利,这一权利,与被上诉人是否及时为上诉人办理了退休手续无关。原审认定上诉人申请仲裁时效过期,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待王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秦某某的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秦某某认为,其申请不超过仲裁时效。一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应从申请仲裁时计算;二是其主张的是仲裁之后的福利待遇,而非仲裁之前的福利待遇。被上诉人待王街道办事处认为,上诉人秦某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上诉人秦某某从未向其单位主张过权利,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除原审提供的证据外二审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应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行使。关于上诉人秦某某的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自1998年以来,上诉人秦某某因病一直在家休息,除上诉人秦某某提交的2004年11月24日焦作市X村区X镇畜牧兽医站的证明外,上诉人秦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过权利,被上诉人待王街道办事处也不认可上诉人秦某某向其单位主张过权利。原审以秦某某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超期为由,判决驳回秦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秦某某认为仲裁时效应从其申请仲裁时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秦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其他费用3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卫光祖

审判员侯顺利

审判员张红卫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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