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程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刑二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男,生于1969年3月3日。系被害人杜××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生于1966年10月21日。系被害人杜××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生于1945年。

被告人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5月6日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某某,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王××、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吴静、裴先如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王××、李××,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因对其公婆李××一家人不满而心存报复。2008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程某到李××女儿王××家接其女儿王怡南回家,并伺机投毒,待王××一家人都出门后,程某用事先配制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王××家,将事先准备的老鼠药用水化开后掺进王家厨房的一碗剩饭中,逃离现场。之后程某请假一天,并带女儿回其娘家。当天下午18时许,王××丈夫杜××下班回家后将剩饭倒入锅内兑水煮粥,王××一家四人在吃晚饭过程某,女儿杜凤轶首先出现呕吐、抽搐的症状,随后王××、杜××、李××相继出现呕吐、抽搐的症状。四人被送往西峡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经检查确定为食物中毒。杜凤轶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杜××系中毒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了:1、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杜××、王××、李××陈述;3、证人王××、杨××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物证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结论;6、物证:毒鼠强、钥匙、碗、锅等。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证明等支持上述指控。提请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程某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王××、李××请求以投毒罪追究被告人程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赔偿医疗、误工、护理、死亡赔偿金等损失x元。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采用投毒方法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仅是因与王××、李××有矛盾而教训他们,故不是故意杀人,另辩称自己是自首。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给自己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某事前购买五包老鼠药,实施犯罪时仅投入三包,且被告人程某供述其当时想法是教训受害人一家,故被告人主观上无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系故意伤害犯罪。被告人程某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建议对被告人程某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因对其公婆李××一家人不满而心存报复。2008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程某到李××女儿王××家接其女儿王怡南回家,并伺机投毒,待王××一家人都出门后,程某用事先配制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王××家,将事先准备的老鼠药用水化开后掺进王家厨房的一碗剩饭中,逃离现场。之后程某请假一天,并带女儿回其娘家。当天下午18时许,王××丈夫杜××下班回家后将剩饭倒入锅内兑水煮粥,王××一家四人在吃晚饭过程某,女儿杜凤轶首先出现呕吐、抽搐的症状,随后王××、杜××、李××相继出现呕吐、抽搐的症状。四人被送往西峡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经检查确定为食物中毒。杜凤轶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杜××系中毒死亡。

另查明,2007年度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年。据此,杜××的丧葬费应为x元。杜××的医疗费为675.40元,王××的医疗费为4387.10元,李××的医疗费为3451.10元,共计x.6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被告人程某的供述

程某供述自己因与其婆母李××,婆家姐王××有矛盾,产生陷害婆家姐王××一家人的想法,即购买了鼠药,问了用量,偷配了王××家钥匙,于2008年4月23日上午到王××家接自己女儿,后在路边等王××等人出门后,家中无人之机,返回王××家,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房门,将三包鼠药兑水搅和后倒入厨房案板上的一碗剩米饭内的事实,并称他们一家人都侮辱我,我就想着要害他们。我那天请假过去,就是怕我女儿也吃到老鼠药,被毒害。我女儿小,抵抗力差,怕被毒死,就叫他们一家人吃,我想看他们的“造化了”,运气好抢救抢救能过这关。运气不好就被毒死了。

2、被害人陈述

(1)杜××陈述

陈述其2008年4月23日下午下班后回家,下午5点将案板上的一碗剩米饭倒入锅内煮稀饭,约6时开始吃饭,女儿杜××先吃,女儿先出现呕吐、抽搐,后将其女儿送到公疗医院。我老婆也出现呕吐抽搐,即联系到县医院,后我岳母也被送往医院抢救,其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另称其妻王××与其内弟媳妇程某经常吵架,关系不好。

(2)王××陈述

陈述2008年4月23日晚一家人中毒的情况。感觉是程某下的毒,程某和我们一家关系不好,吵过几次架。

(3)李××陈述

证实案发当日上午8点多,程某到王××家把其女儿接走了,晚上吃饭一家人出现呕吐、抽搐情况,另证实自己和儿媳程某互相不说话。吵过不少嘴,还厮抓过两次。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证言

证实程某与李××、王××关系均不好,并证实案发当日程某去王××家接了孩子的事实。

(2)程××证言

证实程某案发当日带女儿王怡南在家的事实。

(3)杨××证言

证实大约案发前一星期前,有一个二三十岁的年轻女子到其店里买过老鼠药的事实。

(4)证人荆××证言

证明程某是其店内员工,2008年4月23日,程某称有事,给其写了假条、请假一天的事实。

4、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公(宛)鉴字〔2008〕号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

结论:送检的(1)、(2)、(5)、(6)、(7)、(8)、(10)、(11)、(12)号检材中检出毒鼠强。

(2)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

结论:死者杜××系中毒死亡。(胃内检出毒鼠强)

5、勘验、检查笔录

(1)杜××住宅

勘验了现场,提出了客厅桌子上碗四个,桌子西北角地毡上的呕吐物5毫升,北卧室木凳上碗一个、厨房煤灶上锅一个。

(2)程某住宅

提取卫生间储物架上纸包2包,梳妆台西侧抽斗钥匙一个。

(3)杨××杂货门市

提取老鼠药14包。

(4)侦查实验笔录

在程某家提取的钥匙能够打开杜××家的门。

6、物证

在杜××家提取的饭碗、锅,在程某家提取的钥匙。

7、书证

(1)杜凤轶、杜××、王××、李××的病历及诊断书

(2)程某的请假条

8、杜××、王××、李××的医疗费条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无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程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因亲属之间不睦,采用投毒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杜××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是一个完全责任能力人,应当知道将鼠药投入食物中,人食用后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而为之,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故程某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程某的行为系故意伤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程某系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认罪服法的表现,是量刑时可从宽考虑的一个情节。被告人程某犯罪性质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考虑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程某尚不属于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被告人程某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过高诉讼请求部分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李××、王××经济损失x.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书海

审判员孙涛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00九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刘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