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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略),无业。2009年12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于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0日前后,被告人胡某在羊泉镇X村通过代办段某某与任某某、任某成签订的苹果购销合同并付了2500元定金,第二天胡某给段某某x元预付款。苹果装车后,果农要钱,胡某慌称已给代办了,晚上代办给胡某打电话,胡某一会就回来,再打电话,胡某机了,胡某时未拿自己所用的日用品,包包等,当日司机王卫驾驶陕x车拉着苹果走了,次日胡某也回重庆了,在重庆市菜园坝苹果市场将苹果卖了,也一直不付剩余果款。胡某共购买两户苹果款为x元,扣除已付的x,被骗的果款x元,案发后追回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前后,被告人胡某在羊泉镇X村通过代办段某某与任某某、任某成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并付了2500元定金,第二天胡某给段某某x元预付款。苹果装车后,果农要钱,胡某慌称已给代办了,晚上代办给胡某打电话,胡某一会就回来,再打电话,胡某机了,胡某时未拿自己所用的日用品,包包等,当日司机王卫驾驶陕x车拉着苹果走了,次日胡某也回重庆了,在重庆市菜园坝苹果市场将苹果卖了,也一直不付剩余果款。胡某共购买两户苹果款为x元,扣除已付的x,被骗的果款x元,案发后追回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2009年11月11日、2009年11月27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8日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实胡某来富县买苹果,他给胡某当信息代办员,在他村买苹果,给他x元,后又拿走1000元。胡某共买了两车苹果,第一车是任某成的,第二车是任某成和任某某家的苹果合伙装了一车,第二车是十一月九日发的车,车发走后钱未付,他给胡某电话让回来付钱,胡某一会就回来,再打电话,胡某机了,胡某时未拿自己所用的日用品,包包等,他感觉被骗了。胡某总共只给了他两万元,实际拉走的苹果价值x元。胡某放在他处的果款还有x元,他没有付给果农,现交给公安机关;2、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任某成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20日左右,他村苹果代办员段某某领着果商来买他的苹果,谈妥后段某某给了他2000元订金。10月26日装的第一车苹果,价款共计x元。11月29日装第二车苹果,价款共计x元。两车苹果都没有给他付钱。他给段某某打电话,段某某说让他晚上来他家给付钱。晚上他和他村果农任某某一起到了段某某家,段某某联系果商,果商说他在街上逛,一会就回来,他们再联系果商关机了,当时他们意识到果商拉着苹果跑了,他们就到羊泉、吉子湾、洛川县撵了,结果没有撵上。他的苹果总果款是x.6元,段某某给了他x元,扣除定金2000元,共欠他果款x元;3、2009年11月16日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1月9日上午,他村的信息代办员段某某给他打电话通知今天起车拉他的苹果。到下午两点左右车来了,停在他家门口,他就装车把他的苹果装好,车就开到他村任某成家装任某成的苹果了。到了晚上他和任某成一起到段某某家结苹果帐,段某某说果商正在羊泉吃饭,过了一会段某某给果商打电话,手机已关。段某某说果商跑了,就骑摩托往羊泉追,可是没找到,段某某租了辆车让他儿子往洛川追,可是也没追到。他的苹果总价值x元,信息员段某某给他付了6000元,还有订苹果时给了他500元,还有x元没给他;4、李晓平2009年12月27日、2010年1月7日的证言证实2009年她丈夫胡某共在富县X镇收购了两车苹果,代办人是一个姓段某。这两车苹果都是她收的货;5、2009年11月24日孔春燕证言证实2009年11月8日下午她的“春燕信息部”接到一个重庆叫胡某的人的电话,让她给他联系一辆车到富县X镇拉苹果。她就给他联系了王卫的车,王卫的车牌是陕x;6、2009年11月26日王卫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8日礼泉的孔春燕打电话联系的他的车,说到富县拉一车苹果到重庆,11月9日早7点左右到孔的信息部签的运输合同,当天中午2点左右他的车到羊泉镇X村子装苹果,5点左右车装好后就开往重庆,货主叫胡某;7、2009年11月9日陕西省礼泉县春燕货运信息部公路运输协议书证实托运人胡某,货物名称:苹果,装货地点为富县羊泉,卸货地点:菜园坝,车号陕x,承运方:王卫。时间:2009年11月9日;8、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任某某签订的苹果购销合同证实了标的物的规格、给付定金数额、违约责任某内容;9、抓捕经过证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狮滩派出所于2009年12月22日在胡某家将胡某抓获;10、2010年1月18日任某某的领条证实被骗苹果款x元已返还,任某成领条证实被骗苹果款x元返还;11、2009年12月26日、12月30日、12月31日、2010年1月6日、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胡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庭审陈述证实2009年他到富县X镇X村收苹果,是一个姓段某给他当的代办,给段某某预付了x元果款,后又拿了1000元,等于给了x元,给任某成付了2000元订金,给任某某付了500元订金。通过代办他收了一车苹果发到重庆,第二车苹果是11月9日装好的,车装好后代办还没有回来,他就让拉苹果的车先走,他关了手机,坐车到了富县,第二天又坐车离开富县。苹果是在重庆市菜园坝水果市场卖的,他总共欠果农果款x元。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且其亲属退赔了全部被骗货款,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路育春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炊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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