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地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黄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卫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原审被告洛阳市工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董事长。
洛阳黄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南大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洛阳市工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受理后,被告河南大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河南大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的诉至工程所在地即西工区人民法院解决。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洛阳黄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和洛阳市工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供方洛阳黄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因此,一审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豫勇
审判员任昉皓
代审判员杨某国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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