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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因与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苑车辆检验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2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梅,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孙某因与上诉人洛阳西苑车辆与动力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苑车辆检验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2008)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梅,上诉人西苑车辆检验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坤、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利区人民法院(2008)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利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山

审判员:杜春亭

审判员:李某芳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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