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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南医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新泰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南医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新泰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张李湾万家灯火小区七号楼A15-16。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华南医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新泰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08)信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在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信阳,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和交货地点,依据法律规定,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只能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以浉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08)信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宏

审判员邰本海

代审判员黄共田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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