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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520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宝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受本单位站长张XX(另案处理)和内勤刘XX(另案处理)的指使,在郑州新区X乡私刻“河南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公章一枚,交给站长张XX,使其用于伪造的合同上,进而从郑州日报社郑州中汇传媒有限公司领取低价报纸,以高价出售,赚取差额费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张XX、刘XX的供述、证人王XX、张XX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协议书、情况说明、公章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即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6月24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伟平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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