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相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亚泰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五洲货运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X路X国道洛阳神州唐三彩工艺城X号楼B区X号房。
负责人:吴某某。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洛阳相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五洲货运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相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相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相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撤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为x.5元,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50元,共计x.5元,由洛阳相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王惠谦
审判员:杨某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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