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姜×等与洛阳万年红拖拉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系姜×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阳红山工业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姜×、张××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万年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万年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万年红公司与姜×、张××之间曾发生过长期的拖拉机买卖业务关系,万年红公司供货给姜×、张××后,双方间的货款未及时清结。2006年7月28日,姜×在万年红公司的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确认尚欠万年红公司货款x.3元及拖拉机三包件款x.8元。庭审中,姜×、张××举证证明于2006年7月31日、8月1日分别退回了一部分配件,万年红公司认可两张退回配件收条中的价值为1526.5元;姜×、张××称其在对帐后曾退还过13台拖拉机,万年红公司不予认可,姜×、张××没有提供退还拖拉机的相关证据。

原审认为,万年红公司与姜×、张××之间建立了拖拉机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于2006年7月28日经对账确认姜×、张××尚欠万年红公司货款x.3元及拖拉机三包件款x.8元,对账后又退回的价值1526.5元的配件应当从原欠三包件款中扣减,故姜×、张××实际所欠的三包件款额为8696.3元。上述款项是姜×、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因而应当以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姜×、张××共同支付货款x.6元给原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972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492元由姜×、张××共同负担。

姜×、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曾是南阳社旗长虹农机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也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双方多年的业务,不是仅凭双方签订的合同所形成的,被上诉人多年来一直是与南阳社旗长虹农机公司形成的业务关系,并非是和上诉人形成业务关系。2、被上诉人起诉的标的,没有减去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已退的货13台拖拉机及三包件若干。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妻子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这债务并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

万年红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是个体经营,与南阳社旗长虹农机公司无关。关于数额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应支付我公司剩余欠款等。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相同。

本院认为:万年红公司与姜×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清楚,姜×拖欠万年红公司货款的事实有其签字确认的企业询证函等证据为证,姜×上诉称其是代表南阳社旗长虹农机公司与万年红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以及已向万年红公司退回13台拖拉机及部分三包件的主张缺乏有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3972元,由姜×、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苏娜

代审判员:杨楚

二00九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常利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