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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庙下乡第十六村民组不服汝州市政府土地权属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行立通字第3号

汝州市X乡X村民组:

你组不服汝州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以(2007)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2007)汝行监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处理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汝州市人民政府在原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根据你组重新确权的申请,重新作出的汝政决字(2006)X号处理决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限制”的规定。本院(2004)平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维持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04)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其判决主文为撤销被告给汝州市X路段庙下乡道班颁发的汝国用(1994)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虽然没直接判决汝州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在你组对争议土地申请重新确定权属时,汝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作出的汝政决字(2006)X号处理决定,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你组主张汝政决字(2006)X号行政处理决定是不履行原生效判决,是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误解。

你组根据国家土地局1995年3月31日颁布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目、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2007)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事实清楚、处理正确;(2007)汝行监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汝州市X乡X村民组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并望你组服判息诉。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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