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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尚××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四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住××。

委托代理人马××,男,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尚××合同纠纷一案,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尚××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尚××为了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从河北引进了晚秋黄梨,在漯河地区大力推广并印制宣传页进行宣传,宣传页上载明:尚××漯河绿色能源开发推广中心以晚秋黄梨为龙头产品,走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道路,为种植户建立晚秋黄梨种植档案,签订苗木种植合同和果品回收合同,全程技术服务,果实成熟后,由“中心“统一回收,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晚秋黄梨的主要特点,一、挂果早,见效快,当年栽植当年可开花结果;二、产量高,栽植第二年亩产可达1500—2500斤,第三年4000—6000斤,四年后亩产超万斤。原告通过被告的宣传于2003年底购买了晚秋黄梨250棵,种植1.47亩,原告称由于被告没有提供技术服务截止2006年前造成原告果树死苗,重叠枝,无结果现象,要求被告按宣传页上的产量从第二年计算即从2004—2005年的经济损失x斤/亩,单价1元/斤,计x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尚××绿色能源开发推广中心宣传页。宣传页上尚××承诺:1、为果农建立果树种植档案,承担果品回收,提供技术服务。2、向果农提供梨苗。3、果树当年栽树,当年开花结果没有大小年。4、梨树亩产量第二年1500——2500斤,第三年4000—6000斤,第四年亩产超万斤,所以原告以每亩梨园预期利益损失2000斤+5000斤+x斤=x斤。证据二、三,××村、××村证明各一份,证明称:1、尚××到××村、××村宣传推广晚秋黄梨,承诺对购树户实行全程技术服务。2、原告购树250棵,种植1.47亩。3、尚××没有提供技术指导,给原告造成了损失。4、通过新农村频道和农科院魏教授现场指导,查明果树不结果的原因是技术服务不到位,说明尚××没有给果农技术指导。说明尚××违约。5、原告多次找尚××解决技术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证据四,2008年5月12日××村证明1份,证明果品回收价,尚××定价1.6—2.00元/公斤。证据五,河南新农村频道录制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对象:1、梨树未结果的原因是技术服务指导不到位造成的。2、农科院的魏教授进行现场指导和培训。证据六,2004年11月17日,果农因为梨树不结果以及尚××不提供技术服务向消协等部门的投诉书一份。证据七,2005年1月1日被告向李××及××村发的祝贺信,主要内容是晚秋黄梨落户××村,并将××村部分土地申报成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证据八,河南省农业厅为被告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证据九,2004年10月5日被告向召陵镇政府的反映材料,内容:1、被告向果农提供无偿全程技术服务,回收果品。2、××、××村是召陵镇四个晚秋黄梨示范基地之一。3、介绍被告公司业绩及反映王××的侵权经营。证据十,2004年10月1日被告授权张××为××基地经理,张××为业务主任的委托书,主要负责××基地晚秋黄梨种苗销售、繁育,果品回收和市场监察工作。证据十一,晚秋黄梨种植户林××、柏××证明一份,证明2006年晚秋黄梨0.8元/斤。且林顺成出庭作证称自己的晚秋黄梨2004年种植,收益不如宣传的好,且称被告指导过二次。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不认可称:对证据一、二、三的意见:1、三证据不能证明苗木的来源;2、损失计算是推算,没有考虑有无收益不准确。3、村委会证明不了果木来源,同时无法证明种植户是否受到培训及管理是否规范,总之三证据证明不了原告损失。证据四不是书证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五:1、视听资料不是原始件待核实。2、没有挂果的原因是管理上跟不上,种植果园中有其他农作物,不是苗木自身问题。3、视听资料上讲的是农户自发组织起来的种300多亩,而本案争议的梨树是从河北兴旺林场购得计2000多棵,每亩种植170棵,300亩苗树从何而来不详。总之梨树不结果的原因是管理跟不上,原告参加培训后没有传授其他人技术属失职造成的。证据六:该投诉信经消协调查后撤回了。对证据七、八无异议。证据九说明王××与河北“宝仓”公司联合成立漯河分公司导致“宝仓”公司取销了对被告的授权,使种植户与被告脱离关系。对证据十无异议。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辩称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1、2003年8月1日河北“宝仓”公司及兴旺林场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授予被告全权负责河南各地晚秋黄梨种苗销售、繁育、市场监察维权工作。2、2004年10月31日漯河内陆特区报刊登的河北“宝仓”公司、兴旺林场声明,内容为:对被告的授权期限已满,不再继续授权,以后业务由“宝仓”公司经营。3、2004年1月12日漯河市工商局给河北“宝仓”公司漯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4、“宝仓”公司给王××的授权委托书,此组证据说明“宝仓”公司没有授予被告“技术服务”事项,且终止了被告的代理权,而此时苗木刚刚种上。证据二,被告与部分种植户、电视台、报社记者等到河北“宝仓”公司考察光盘一张及“宝仓”公司出具的部分种植户购树苗款的发票,说明树苗并非从被告手中购买,原、被告不发生买卖树苗关系。证据三,2007年11月25日,漯河市人大、政协领导调研晚秋黄梨时到××基地的光盘及照片,张××称收获好,不存在损失,并称自己注册了商标。证据四,被告邀请技术员进行培训,现场观摩,交流学习活动的照片,大部分种植户均参加了培训。证据五,2004年12月18日,河南城乡经济报刊登的“滔滔××润梨香”文章中,召陵镇××基地安××称晚秋黄梨收获很好,被告经济进行技术指导。证据六,河北“宝仓”公司技术员解军证言,称其曾受被告邀请先后5次来漯河现场指导,每次都邀请种植户参加,自己也去过××村,并发有晚秋黄梨栽培管理手册。证据七,晚秋黄梨的栽培与管理手册。证据八,被告在召陵镇X村现场观摩及技术培训录像光盘一张。证据九,1、客户王××、张××、芮××证言各一份,证明晚秋黄梨收入很好,且张××出庭作证称:自己和李××是亲戚,这几年自己种晚秋黄梨加培苗每年收入都很好,李××的收入也很好,我们都育有树苗,育苗时得剪枝,相应的梨结的就少些,技术上被告多次组织技术培训,并发了栽培手册。证人武××、李××出庭作证称2002年去河北参观考察,认为晚秋黄梨很好,就当场把钱收集交给被告,被告把钱转给河南“宝仓”公司统一购树苗。自己种的晚秋黄梨都可以。2、李××、安××、张××2006年从被告处购买果袋数量的记录。3、安××等人卖晚秋黄梨树苗的收入。

原审认为,原告在被告宣传晚秋黄梨及推广过程中,购买晚秋黄梨树苗250棵,种植1.47亩属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予以证实,由于晚秋黄梨是国家专利新品种,被告实行的是“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被告提供全程技术服务,果实成熟后由被告统一回收、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被告确实向××、××基地提供了技术服务,由被告提供的证据四、六、八予以证实,但是被告经营模式是公司—基地+农户,在技术指导方面有些种植户参加了培训,有些种植户基地负责人没通知到位或有事没有参加,有的参加人次数少,使农户的种植技术掌握的不全面,说明被告的服务还不到位,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2007年原告通过魏教授指导,使晚秋黄梨的产量有了进一步提高。2004年—2006年原告种植晚秋黄梨收入多少、损失多少,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要求按被告宣传页上的晚秋黄梨产量进行赔偿证据不足。待原告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上诉称:1、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向上诉人提供全程服务,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被上诉人应按宣传页的宣传确定单价赔偿上诉人。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宣传晚秋黄梨及推广种植过程中,购买晚秋黄梨250棵,种植1.47亩属实,这有上诉人提供的××村的证明予以证实。由于晚秋黄梨是国家专利新品种,被上诉人实行的是“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被上诉人提供全程技术服务,果实成熟后由公司统一回收、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被上诉人确实向××、××基地提供了技术服务,这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但在技术指导过程中,有些种植户参加了培训,有些种植户有事没参加,有的参加次数少,农户的种植技术掌握的不全面,这与参加人的学习努力程度,土壤、天气、施肥等综合因素有关,被上诉人的服务也有不到位的地方,但这与晚秋黄梨的挂果、成熟有多大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无法酌定。2007年上诉人通过魏教授指导,使晚秋黄梨的产量有了进一步提高。2004年—2006年上诉人种植晚秋黄梨收入多少,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单纯地要求按宣传页上的晚秋黄梨的产量进行赔偿,证据不足。待上诉人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赵庆祥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素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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